金牛座的上升星座:中国法律允许“安乐”死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2:27:14

目前的中国法律是不允许安乐死的,这是为了防止谋杀现象合法化。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尚未为之立法。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安乐死属于第四或第五种。(区别是看被害人的主观意愿)

刑法不允许,对他人实施安乐死者应定故意杀人罪,不过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

不过其实人要死,想拦也拦不住的,死比活容易。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现行对“安乐死”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也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过程。“
被动安乐死”,也称“消极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199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97年1月22日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了讨论会的录音。目前,在上海第一些城市,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

在我国,据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调查,民间测评安乐死赞成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调查,赞成率为73%。北京的一项调查显示,85%以上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近80%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在1995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著名医学专家胡亚美,严仁英两位代表提出了安乐死议案。广东代表,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谭盈科提出建议立法支持“安乐死”的议案,获得31位广东代表的附议后已提交有关方面。在我国第二届“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早日推行安乐死,尽快给安乐死立法。这些都说明,安乐死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赞同,受到学术界,法律界的重视。

综上所述,伴随着社会,科技,经济,文化等文明大趋势,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顺其自然和立法管理,越来越多的人们赞同或选择安乐死,人类社会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已明显地趋向安乐死,这正是现代社会死亡的又一特征。

中国也有安乐死的,你可以上网查一下,楼上说的,是中国不允许,但是从人道上讲,不能没有,随着法律的健全,会存在,而且有。

现在还是不允许的,如果实施这样的行为的话,属于故意杀人,但是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