鼬vs奇拉比多少集:很难回答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00:48:14
题目:A把物借给B 在未经A的同意下 B把财产卖给C
问题1.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包括主体客体 主要权利义务.
问题2.对于A来讲 A对于B和C有哪些请求权(请给出概念并且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条).

我倒。。。。我不知道楼上的是不是学法学的。。。。。借用合同是无名合同,不是合同法里面有名合同中的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没有规定借用合同,但借用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有些是有偿的,有些是无偿的。

题目:A把物借给B 。。。。这是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我想这不用我来给你判断吧。。。。。。前者有可能是有偿也可能是无偿保管合同,后者则一定是无偿的,如果后者是有偿的就转化为租赁合同了。反正,怎么都不可能是楼上说的保管合同。。。。。。。

一,A和B形成借用合同关系,权利和义务有6种:

1、对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及时归还原物和赔偿因不及时归还原物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2、对借用人因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归还相同数量和相等质量实物的责任;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承担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

3、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的借用人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出借人利益,对此借用人对出借人除承担归还原物、赔偿原物价款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由此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额可按参照借用物在应归还原物未归还之日至归还或赔偿之日间借用物出租可得的租金,以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惩处借取人恶意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不当行为。

4、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给他人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或再借用人归还原物,并有权要求借用人就其转借行为进行赠礼道歉。

5、对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还原物。

6、对出借人因借用人对借用物保管使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借人就此损失而又对借用人进行追偿的应当支持。

二,B与C形成买卖关系,B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如果C不是无对价取得或极低的价格或恶意取得,那么,C可以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三,A对B基于借用合同的权利义务(上面的六点)要求B赔偿损失或返还原物;A对C基于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C返还该物。但是,C如果是善意取得可以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抗物权的追击效力。

说了好复杂呀.我简单说一下吧.

A把物品借给B,A仍然享有物的所有权,B就只对物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所以B把物转卖给C显然是不对的.

A可以要求B针对此物品进行赔偿,A如果放弃向B赔偿的权力,那么就可以要求C返还物品.因为B与C之间的买卖关系是不成立的.因为B不具有物的所有权.即除了能使用物品外没有其它的权力.

问题1: 此案例适用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调整.A把物借给B,B只有使用权,在未经A的同意下不得将物卖给C.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问题2:A可以要求B把财产反还.对于无法反还的财产应给于赔偿.C如果买物之前不知道这个物不是B的 那C就是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 那么B与C之前的买卖有效 受法律保护 C就不必把物反还.如果C在买之前就知道这个物是A的而不是B的 那么就应该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