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士》薛之谦简谱:关于刑法的两个问题,请专家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13:11:20
1两个人预谋到外地一家公司仓库偷窃,由于甲临时没能赶上火车,乙独自一人去实施了抢劫行为,请为这两个人能构成共同犯罪么,甲的行为怎么定性呢?
2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闲杂人员乙伙同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得银行50万元,请问两个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么,为什么?两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1,不构成共犯,甲没有抢劫的故意,只有盗窃的故意,由于未赶上火车,因此,甲的盗窃意图无法实施,一般认为是犯罪未遂。(一般认为去犯罪现场的途中就是已经着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预备)

如果乙按照原来的犯意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甲和乙构成了共犯,乙的盗窃既遂也导致甲的盗窃既遂。

但是,本案中,乙实施的行为是抢劫,而甲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如果这样也能构成共犯,那么,乙去杀人,甲就是杀人的共犯,乙去强奸,甲就是强奸的共犯,这样与古代的连坐有什么区别?

2,如果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国有资产,认为是贪污的共犯,共犯不影响定罪的主体要求,如贪污罪中一方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强奸罪中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共犯。

1、二人是共同犯罪,甲也是抢劫,根据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刑。
2、二人是共同犯罪,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题中,利用其职务上便利的甲是主犯,社会闲杂人员乙是从犯。

1、甲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因为他拉的合谋是偷窃。甲因没有预谋抢劫也没有参与抢劫,所以不能以抢劫罪共犯论。甲是盗窃未遂。乙是抢劫罪。
2、如果甲是银行工作人员,则二人构成贪污罪共犯。如果甲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则构成诈骗共犯。

1、二人是共同犯罪,甲也是抢劫
2、这个问题,你问的很奇怪,说是骗得,又贪污,这个战且不说,他们 可以构成贪污的共犯,这里没有什么为什么啊,法律规定,要不给那个社会闲杂人员定什么罪啊,两人是共同犯罪,构成贪污的共犯,像一些身份犯,在共同犯罪中午身份的人员也可构成共犯

好象都是共同犯罪的问题哦.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方面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主观方面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一个问题:两人肯定是共同犯罪.甲乙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对甲的定性应该和乙一样为:抢劫罪(既遂)。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或称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方面是每一个参与共犯的人原则上应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行为及结果负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全体共犯均应负既遂的责任,在财产犯罪中,对首犯或主犯按共同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对从犯也应在共同犯罪的数额基础上适用刑罚。另一方面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来确认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以便相应地运用法定刑处罚。 第二个问题:也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