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车站到饶河夜市:美国<<反托拉斯法>>任何限制大财团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12 04:10:56

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反托拉斯法!只在某个行业中~大的集团~恶性垄断!!
就像中国电信~垄断中国的电信市场~
在美国~这就叫托拉斯

---- 美国反托拉斯法是联邦及州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旨是通过确保竞争不受市场垄断组织的损害来保护消费者。
---- 第一部联邦反托拉斯法是1890 年制定的Sherman 法,该法规定垄断为非法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具有在某一市场垄断的能力以及有意取得或维护这种能力。1914 年通过的Clayton 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价格岐视等非法行为,法律禁止只涉及商品的捆绑销售(捆绑是指规定只有在买方购买了第二种商品的条件下,才能购买第一种商品),并且规定反竞争的合并和收购为非法。从1914 年始,联邦贸易委员会被指定负责执行联邦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实体。

---- 对Microsoft 公司的诉讼案有些特别,在此案中,对Microsoft 公司的起诉者不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而是美国法司部。1991 年,联邦贸易委员会首先对Microsoft 公司进行调查,但是两年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对是否进行调查争持不下。1993 年,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终止这个为历时30 个月的调查后的数小时内,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宣布接手此案,并且使用提交给联邦调查委员会的证据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