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医院:关于紧急避险的,很急!!!希望各位专业人士帮帮我!谢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5 08:59:12
吴采玉是一位山区女干部,常一个人下.有一天,当她走到山谷中的时候,遇到一名男青年.那男人对吴实施抢劫,吴打晕男子夺路而逃,这时天已经彻底黑了,吴慌不择路,投宿农家.这家农户有母女二人,母亲安排吴和女儿睡一屋.半夜,大娘的儿子回家,吴知道该男子想杀自己灭口,而简陋的农舍里,也没有什么防身的武器,且四周无人,不可能求助.吴情急之下,把熟睡的女孩抱到自己的床上,自己则躲到一边,以备万一.果然,到了下半夜,那个男人对准吴原来睡的床就是一阵乱砍,然后把人往肩上一扛,走了出去.失魂落魄的吴趁此机会逃之夭夭.第二天,警察几乎同时接到了大娘和吴的报警.
要求:结合该案例论述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如何理解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损害较小的利益,字数越多越好.这是一个真实的事哦!

明显不是紧急避险 以下五条一条都不占 算什么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当侵害没有发生的时候,吴某完全可以采取逃跑或者跟大娘讲清事情、或者许诺不报警等方法)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理由同上)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理由同上,让小女孩代死并不是惟一的方式)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事实上避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时严重损害了小女孩的合法权益)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超过限度了)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心啊~~~~~~~~~ 不好意思 不是学法律的 帮不了你

老题了,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牺牲的利益与保护的利益相等,这个我记得好像是间接故意的杀人,因为她可以预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又没有理由认为会避免结果的发生,所以是故意,但她又不希望女青年的死亡,所以是放任,间接故意,大概是这样,你自己再结合理论已经实际案例往里面加吧,拜托,自己的作业,自己用心去做么

应该算作是紧急避险!
不过吴本人也应该承当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