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内涵:【辨析】劳动合同中写名了“工伤自负”条款,劳动者就失去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04: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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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错误,理由是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既然是“工伤”就永远不会出现劳动者“自负”的情况,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
至于“劳动争议处理权”并非严格法律概念,申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说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此外还包括仲裁及诉讼,即便假设该约定有效,那么也并非剥夺了提请处理的权利,劳动者当然有权提请,但是否受理及如何处理是另一回事了,这就类似与诉讼中的“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
如果这是一道论述题,第一你不可能在这里得到完整的答案(论述题的答案相当于一篇简单的论文),第二我个人认为该问题本身存在漏洞。

该约定因为违犯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