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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3:19:35
“绝卖”为“典权”的范畴,应是明确告知不赎回的典当关系。
绝卖是典权中的一个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对典权无明文规定。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绝卖是指典当关系设立后,出典人逾期不赎的,由典权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