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潘森出装s7:餐费是按多少比例进业务招待费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04:28:09
是按本月的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还是按本月净收入的千分之五.
如果本年的业务招待费进多了,应该怎么调整.谢谢,最好能举个列子
别外,企业所在的住宿费可以进入差旅费吗

  1. 用于招待企业客户等发生的餐费,应当记入“业务招待费”中。

  2.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税法的规定:

一、用于招待企业客户等发生的用餐餐费,应当记入“业务招待费”中。对于资企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限额扣除。

限额标准:
1.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扣除限额 = 年销售收入净额 * 0.5%;

2.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上的:
扣除限额 = 年销售收入净额 * 0.3% + 30 000。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上述计算的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计算的扣除限额的,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举例:
某纳税人当年发生销售收入2 000万元,发生销售折扣2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20 000元;利润总额500 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20 000 000 - 2 000 000) * 0.3% + 30 000 = 84 000元
由于实际发生额120 000元大于扣除限额84 000元,因此应当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纳税调整额 = 120 000 - 84 000 = 36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 + 36 000 = 536 000元

如果该例中,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70 000元的,则,实际发生额70 000元小于扣除限额84 000元,因此据实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元

二、纳税人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应当记入“差旅费”中。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没有扣除限额规定,即可以据实扣除。

但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的,纳税人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年销售净收入在1500万元(含)以内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五;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年营业净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十;在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五。

速算公式:
销售净收入×0.3%+30,000=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
营业净收入×0.5%+25,000=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

销售净收入适用于制造业、商业等。
营业净收入适用于饮食业、娱乐业、建筑安装业等
跨行业经营应分别计算,如划分不清按主要经营项目行业。

超过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用于招待企业客户等发生的用餐餐费,应当记入“业务招待费”中。对于资企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限额扣除。
  限额标准:
  1.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扣除限额 = 年销售收入净额 * 0.5%;
  2.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上的: 扣除限额 = 年销售收入净额 * 0.3% + 30 000。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上述计算的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计算的扣除限额的,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举例:
  某纳税人当年发生销售收入2 000万元,发生销售折扣2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20 000元;利润总额500 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20 000 000 - 2 000 000) * 0.3% + 30 000 = 84 000元 由于实际发生额120 000元大于扣除限额84 000元,因此应当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纳税调整额 = 120 000 - 84 000 = 36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 + 36 000 = 536 000元
  如果该例中,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70 000元的,则,实际发生额70 000元小于扣除限额84 000元,因此据实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元
  餐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以补贴形式入账,餐费不入账,
  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以餐费直接入帐: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即使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税务稽查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开餐费,可能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发补贴,职工福利费。

根据税法的规定:

一、用于招待企业客户等发生的用餐餐费,应当记入“业务招待费”中。对于资企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限额扣除。
限额标准:
1.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扣除限额 = 年销售收入净额 * 0.5%;
2.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以上的:
扣除限额 = 年销售收入净额 * 0.3% + 30 000。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上述计算的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计算的扣除限额的,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举例:
某纳税人当年发生销售收入2 000万元,发生销售折扣2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20 000元;利润总额500 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20 000 000 - 2 000 000) * 0.3% + 30 000 = 84 000元
由于实际发生额120 000元大于扣除限额84 000元,因此应当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纳税调整额 = 120 000 - 84 000 = 36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 + 36 000 = 536 000元
如果该例中,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70 000元的,则,实际发生额70 000元小于扣除限额84 000元,因此据实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500 000元
二、纳税人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应当记入“差旅费”中。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没有扣除限额规定,即可以据实扣除。
但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的,纳税人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是按本月的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年超过1500W收入只能进千分之三

年底所得税年报是调出多入数,你看到年报表就知道怎么填,背后有说明。

住宿费可以进差旅费

餐费有职工的,有招待客人的.职工用进福利费,招待客人的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按销售收入计提(1500万以下千分之五),可以按月核算,最终还是看年销售收入.超出部分可以支出,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时才调整.如果你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无论超多少都没关系的.
企业所在的住宿费为何发生的?是本公司员工为经营出差发生的可以进入差旅费;客人的进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