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靖:卖房时写了定金收条没注明日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5 09:33:06
我出卖的房子我自己也没有和房产商签过合同,我们和来买房的就是口头答成了房子的转让的协议,约定价格后购房人付了2000定金给我,我写了收到条,并注明还剩余多少余款未付。但一时大意没有注明几号之前付清余款,还有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毕竟只是收到条
现在对方一直拖着找籍口不来付清余款,我已没有耐心,不想把房子卖给他了,但不知道这张收到条应该要如何处理?

对方不来付款,你就不卖房,主动权在你这里.即使你现在就决定不卖也没有关系,因为既没有买卖合同,又没有订金上的违约条款,最多还他2000元订金,要回收条.

你大可放心,不是大问题。

在房产买卖中,“购房合同”和房产公司的“订房意向书”才是真正的法律文书。必须要有双方名字、物业地址、付款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交房日期、双方签字、签定日期等。

你们现在写的收条,因为没有写日期,在法律上讲“证据不完整”。所以你不履行,他到法院告你也告不赢的。

你是主动方,他应该担心他的2000元定金是否要得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