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宠你不够勋鹿:请问干部级别是怎么排列的?晋级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3:27:24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国公务员晋升规定:(详见中组发〔2008〕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晋级的条件是选举或者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