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数学培训心得体会:日本近代法制的 启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9:06:51
如何看待日本近代法制?

一、明治维新前日本法制的概况
1、日本奴隶制国家适应的法,是一种固有的以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为表现形式的氏族法。
2、“大化改新”废除奴隶制后,日本制定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以加强中央集权统治。
3、1192年,日本进入武家统治时期,律令的作用不断衰落,统治社会的是武家法典。主要有《贞永式目》、《公事方御定书》。
4、日本封建法律制度主要来自中国唐是明律,受中国封建法律影响很大。
二、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日本近代法制形成的经过;草创时期、确立时期。《泰西主义》与日本近代法制的西方化。日本六法的体系与原则属于大陆法系模式,深受法、德法典的影响,但具有不同于法国法而更接近于德国法的特点。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决定日本近代法制叉保留大量封建残余,这在宪法民法、刑法中表现尤为明显。日本近代法制建设的经验,及其对促进“三大政策”的实现,推动资本主义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

第二节 日本帝国宪法
一、帝国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
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与经过。
宪法的特点:出于政治上便宜行李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大量抄袭普鲁上宪法,较少独创性;“臣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很大限制。
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
以君主立宪政体为外衣的天皇专制制度。天皇独揽大权,内阁对天皇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议会的立法权与监督权极为有限。军部在国家机构中处于超内阁的特殊地位。军部脱离内阁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是一部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第三节 日本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制定
1890年旧民法典的公布,因其内容过于法国化,未能付诸实施。1989年颁行新民法典,主要以德国民法典草案为蓝本,兼采法国民法典的法理,给合日本的实际编纂而成。
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总则、物权、债编虽然也有明显维护封建关系的规范,但贯穿着资产阶级民法原则,总的说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亲属、继承编深受封建父权家长制的影响,把日本固有的“家”制度、家督”继承等保留下来,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资本主义的财产法与封建主义的身份法相结合,是日本民法典的最大特点。

第四节 日本刑法典
一、刑法典的制定
1880年公布由法国人起草的刑法典,因其不适合日本国情,曾多次提出修改草案。1907年颁行按德国刑法典编制的新刑法典。
二、刑法典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总则中关于刑法一般原则的规定。
分则中关于罪名与刑罚的规定。
刑法典的特点: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又保留着若干封建残余(如规定侵犯皇室罪、杀害尊亲属加重处刑等);既反映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带有社会刑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

第五节 日本诉讼法典
一、诉讼法典的制定
1880年治罪法的公布。
1890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裁判法的颁行。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1、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个体系相适应,诉讼也分为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两个系统。
2、刑事诉讼中的公诉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民事诉讼贯穿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不干涉的原则。
3、刑事诉讼中公诉把预审作为公判前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则强调和解。
4、法院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一切证据都由法官按“自由心证”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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