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元节是寒食节吗:著作权归属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02:18:27
公民甲是作家 经常发表文学作品 一日甲与好友乙交流新作时 觉得作品不好 便扔在乙家的垃圾桶里 数日后 乙将甲的作品修改后 署上自己名字发表
问: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希望懂行的人 给我解答一下

构成侵权,甲丢弃的只是作品的一份文字载体,但其丢弃并不能等同于放弃著作权,而且即便放弃也并非授权乙享有。另外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发表与否并非是享有著作权的前提。
该作品并非乙创作,其擅自发表当然侵犯著作权。
楼上答复如此肯定,不知有何法律依据,请指教!

当然侵犯,因为甲是作者。

不算侵权,因为作品是甲废弃不要的,没有发表;而乙是经过修改后发表,因而不构成侵权.
相信我,我是学法律的!

乙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甲的作品一经写作成功就自然的享有著作权,甲并没有声明要放弃著作权,即使其作品被丢弃,也不能说明其著作权被 放弃。虽说乙的作品是在甲的作品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但是乙若想发表必须征得甲的同意,因为是否发表的权利是甲的,
我同意楼上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