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犬的美国电影:公平正义吃亏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21:00:45
我们要开一个辩论会,辩题是“公平正义吃亏吗”我方是吃亏,
帮我想想该说些什么?帮忙找些材料!~谢谢啦^_^

2003年6月6日凌晨两点多,来自湖南洞庭湖区的一名年仅24岁的青年王敏与女友在海珠区大塘小区辖内元龙大街29号一家药店与朋友聊天时,突闻西华大街一家发廊传来求救声,王即乘出租摩托车追赶,经过约一公里路程的追赶,终在大塘路口的东华七巷抓住这名歹徒,经过一番搏斗后制服了他,遂将这名歹徒送当地治安管理处或派出所。但在王敏将歹徒挟持坐上摩托车之时,这名歹徒突然从裤管拔出匕首,反手直刺王敏胸部,王敏猝防不及被刺中,左胸斜拉至右上腹腔,伤口长达6—7寸,并伤及心脏和肝脏。王敏即时血流注,倒在血泊中,虽然医院派出的救护车抢救仍无力回天,王敏英勇牺牲了。
  2003年5月30日晚,在白云区沙太北路355号广州华光药业公司门口,下班回家的于女士突然被一名骑摩托的男子拽走提包。广州市某建筑公司工程师谢斌驾车行至此处,见状就追,摩托仔逃窜撞到路边大树,车毁人亡。随后交警赶到,将谢斌的云豹牌旅行车暂扣。而死者家属认为这是交通事故,谢斌应当为摩托仔杨彪之死负责。
  2003年6月6日,蒋廷珍在去菜场买菜的途中,为救一个正在
  铁道上玩耍的顽童,却被疾驰而过的火车撞飞身亡。事后,被救
  顽童和家长杳无踪影、众多目击居民不愿出面作证……
  本是好心帮人追击抢劫手机的劫匪,却带上了非法持有的足以致命的凶器猎枪;在路上与劫匪狭路相逢,喝令停车无效,一枪打去,劫匪一命呜呼。广东韶关的张联金本打算见义勇为,没想却闹出了人命,法庭因此判其有期徒刑8年。
  如果公众都“集体不理智”地期待见义勇为者“超人化”,讲其“权利”无限扩大,认为只要是见义勇为,就可以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样只能造成法治的退步..看似替天行道,实则以暴易暴.有人说,社会需要英雄,劫匪危害一方,或死或伤都是咎由自取,实在不值同情。见义勇为者是在替天行道,理应颂扬。或许,我们应该把这种简单粗暴的“替天行道”称作“以暴易暴”,虽然包含着朴素的公平价值观,但朴素之外的“野蛮”更加可怕。不论其动机如何,一旦泛滥,必将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的状态。

显然,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人们平时的习惯用语,意思差不多,可以通用。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不宜用於正式的场所。而狭义上的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则各自有著明确的含义,两者之间存在著一些明显的差别。具体之,公正(正义)同公平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著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

第一,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以防止社会对待中的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从实际的社会生活领域来看,公正和公平的区别比较明显。比如,“金融大鄂”索罗斯前些年在东南亚金融市场上的所作所为,就是比较典型的遵循“公平”的游戏规则的做法。而这种作法确实有悖於公正的要求。正是由於缺乏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索罗斯完全是通过“公平”的游戏规则而直接引发了东南亚的经济灾难。再比如,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几个人分别偷窃了十元钱的财物,其“罪行”完全一样。这几个人在被抓住判刑时,有的人被判了五年的徒刑,有的人被判二十天的拘留,有的人却被无罪释放。这种作法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它违反了一视同仁的规则。相反,如果这几个人均被判了五年的徒刑,那麼可以说这种处理相对来说是公平的。但是,如果换个角度来看,偷窃十元钱的财物就被判了五年的徒刑,显然是量刑过重,有违公正的原则。这两个事例说明,公正和公平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罗尔斯著名的“公平的正义”的命题实际上也说明了公正和公平之间的区别。为了确立一种真正的、没有任何偏见的、不受任何群体利益左右的社会正义、社会公正的理念,罗尔斯设定了一种纯粹的、纯净的背景条件——“无知之幕”。罗尔斯指出,所谓无知之幕,是“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首先,没有人指导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罗尔斯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 由此而产生的正义、公正的理念就是“公平的正义”。

尽管罗尔斯有时也将公平和公正混同在一起,但在其具体的论证、解释过程中,仍然明白无误地说明了公正和公平各自的功能及定位。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种“公平的程序”来产生正义、公正理念具体内容的作法实际上说明,作为一种工具、技术层面上的方法而言,公平是十分有效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亦即价值无涉做法的目的在於,使人们在确定基本价值取向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的偏好、偏见,而坚持价值无涉的态度。罗尔斯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公平的概念。虽然“无知之幕”在现实社会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公平”的作法确实可以起著一种限定各个“自我”的作用,使公正、正义理念具体内容的形成过程呈现出客观、真实的状态,使最终得以产生的公正、正义的价值观更加容易让人接受。这种作法同时还说明,公平是为公正服务的,公平应当从属於公正。

就公正和公平的关系而言,基於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形成这样的看法:其一,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由於公正强调价值取向的正当性,所以,它不仅重视事情现有的状况、结果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或规则;同时为了保证事情的现状、结果的公正性,公正还必须重视造成、产生这种现状、结果的程序公平性问题,而程序公平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便是必须遵循“同一标准”亦即公平的准则,用以防止某些群体或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多重标准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私利同时损害其他群体或其他社会成员,从而造成一种有所区别对待的不公正的社会状态。正因为如此,所以,公正当中必定著包含公平。一般说来,公正的事情必定同时也是公平的,但公平的事情却不见得同时是公正的。同公正相比,公平则要简单得多。公平强调客观性,带有价值中立的色彩,工具性强,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操作层面的事情,尽管这种操作意义有时也是至关重要的。公平只需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所以,有时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事情。其二,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著公平的正向意义。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正向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这时“公平”的游戏规则只是具有中性的意义,它只是指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至於这种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什麼,它有可能会产生什麼样的社会效应,则往往不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事情了,而是视具体的人和事而异。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怀有种种用意的人或群体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而将有利於自身却有损於其他人或群体的做法付诸实施。因此,有时这种“公平”的游戏规则会给社会带来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第二,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而传统社会则是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之内存在著公平的可能性。

对於公正、正义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罗尔斯进行了十分精当的分析。他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一个社会的正义,本质上依赖於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於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著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於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於少数人的牺牲。” 显然,公正、正义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只有在现代社会才有可能存在。

在传统社会条件下,虽然有时可以在个别部位做到最为初级的公正,比如从功利的角度为了“类”(社会的生命)的延续,统治者也要尽力防止大面积饥荒现象的出现,但是,这只是生物意义上的、十分初级的“公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就总体而言,在传统社会条件下,不存在公正的可能性。由於传统社会是以某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如皇族、王族)为本位,同时由於传统社会当中资源的极端稀缺性,所以,在传统社会条件下,只能出现一个既反对平等也反对自由的“非人性化”社会,只能出现“家天下”式的社会等级结构,只能出现为了一己或一族私利便可随意践踏、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情形。正像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正、正义无从谈起。虽然在当时也会不时地出现一些平等的要求,但是类似的要求最多只是一种平均主义的观念,而缺乏真正平等、自由的理念依据,尤其是根本不可能具有现实的依据,因而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正义。

只有在现代社会当中,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才能够得以实现。在现代社会,由於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由於市场经济的完善,由於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理念已经成为社会的价值基础,所以,现代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位的社会,是一个人性化的社会。在现代社会,共享、普惠是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而且,无数个个体人的尊严与权利是社会制度安排的基点。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系统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公正和正义的基本目标就会得以大面积的实现。根据现有的事实,我们不难发现,在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当中,公正的基本要求和规则——对於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就总体而言是可以兑现的。

尽管在传统社会做不到公正,但是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时甚至是在不小的程度上)、一定范围之内(有时甚至是在较大的范围之内)做到公平。对此,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只要一个社会需要正常的运转,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则,让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有章可循。而这种规则如果想让多数人认同的话,就必须具有某种公平性。因此,即便是在传统社会的专制制度下,仍然需要一些公平的规则。虽然这些公平规则所造成的结果并不见得符合公正的要求,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公平程度是有限的(制约性的公平规则一般不适用於君主和皇族),但是,这些工具意义上的、中性的公平规则确实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比如,杀人偿命这一规则适用於大部分社会成员,甚至较高等级的社会成员也必须予以遵循。再比如,中国传统社会当中的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考试分数“取士”,而不考虑参加考试者的门第等级,因而不能否认这种作法带有明显的公平色彩。

第三,相比之下,公正的“应然”成分更多一些,而公平则带有更多的现实成分。

由於公正侧重於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侧重於社会的基本制度,同人们具体的日常生活之间有时存在著一定的距离,所以,在公正具体化的过程中需要借助於公平这一有效的、可操作化的工具。其一,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平可以对某些失当的“公正”行为进行必要的矫正。社会的基本制度与规则是针对大部分人和大部分事情而制定的,因此,对於某些具体的人或事,这种基本制度与规则有时会出现失当或“例外”的情形。这就需要因具体情况而予以矫正,即予以公平处理,以弥补普遍原则的失效部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指出:“对於不确定的事物,其准则也不确定。”“公平就是公正,它之优於公正,并不是优於一般的公正,而是优於由於普遍而带了缺点的公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 其二,基於公正的取向,公平可以对某些具体事情进行“变通”处理。具体的某项事情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直接使用某项具体的“公正”规则予以处理。但是,由於现实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性,这项具体的事情却是与其他大量性质迥异的事物有著一种高度的相关性,从而使得这项具体的事物就总体而言本该得到另一种“对待”。“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因此,对於这一类“相似的”的具体事情应当基於公正的本性予以合理变通的公平处理,使得具体的处理方式就总体而言具有一种公正的性质。同一道理,有时对於另一类某些相反的事情也可以予以这样的处理。二、公正与平等公正和平等都是人们长期以来所追求的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都是现代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理念支柱。公正与平等这两个概念在不少方面是相近的。这不仅表现在平等是公正的一项重要依据,而且还表现为这两个概念的内容在不少方面是交叉、重复的,亦即在某些具体内容方面是一致的。正是由於这两个概念具有较高程度的相关性,致使不少人将两者误认为是一回事,因而常常把平等与公正交替使用,当作一回事情。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有时就把公正和平等作为相同的概念而交替使用。例如,亚里士多德在谈及“比例平等”问题时就认为,“既然公正是平等,基於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就是比例。” 就是在当代,也有不少人将公正和平等当成一回事。例如,亨廷顿的《发展的目标》一文以及阿瑟?奥肯的名作《平等与效率》一书均反映了这种情形。

以前可能不会但如今多半吃亏

公平:是指一件事的结果,但前提是有两个或多个参与,而且这件事必须是和别人有关的,否则谈不上公平。如果结果是得到大众的认可,就说明这件事做的很公平,反之就不公平。
正义:一般是指有人受到伤害时,事外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让不法分子不能得逞,就是伸出援助之手的人是从正义感出发的,也是一个人社会品德的体现。

这个简单,不吃亏的事大家都会干,只所以社会中罕见公平正义,就是因为大家都认为这很吃亏!实践出真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上帝是什么?上帝就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上帝存在吗?不存在!(就算存在他也是上帝,我们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