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斯巴达犬业:急着请求“解释解释”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19:59:05
联营的概念是什么?
宣告失踪的概念是什么?
法定代理的概念又是什么?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形式.
联营与个人合伙不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是法人之间联合经营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发生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而个人合伙则是公民之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成立的联合体。联营包括合伙型联营也包括其他联营形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联营的3种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1) 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 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则经营管理的财产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协议的约定的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 协作型联营又称松散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制度。《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或以上代管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失踪人所负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变更代管人,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向失踪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同样当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时债权人可以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当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法律规定某些社会关系必须适用特定的代理。当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相应地社会关系时,便依法产生了相应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而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四条则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