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红鹰突击队》:这个女主人公是否要付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05:18:40
有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去视察.视察完后,当她就骑着自行车往回赶时已经很晚了,在山路中有一男子对其实行抢劫.甚至要抢走她的自行车.她说,自行车你拿走,但车上有一个打气筒是我借来的.我希望你把它留给我.这名男子同意了,把打气筒留给了她.当男子蹲下身去检查自行车时.这位农村女干部就用打气筒把这名男子打晕了.她骑着自行车就跑.在途中看到一户人家,里面有一对母女,她就对她们讲了她的遭遇,并告诉了她们说要去报案.由于天已经很晚了,她们就收留了她.老太太安排这位农村女干部与其女儿睡.深夜,劫匪回家,看到他刚才要劫的自行车在自家的院子里,感到好奇,就问其母,其母把这位农村女干部的遭遇告诉了他.这名男子怕坐牢,就想杀人灭口,问其母,他妹妹与农村女干部是怎么睡的.他的母亲告诉了他.而这位农村女干部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为了防身,就把自己和这名男子的妹妹换了个睡的位置.劫匪蹿进去就一顿乱砍.并将尸体埋了.这位农村女干部也就乘机逃走了.第二天,这名农村女干部报了案.这名男子也就被抓了.

我认为该女主人的行为既不是紧急避险也不是避险过当,而应当是故意杀人罪。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个案例中该女主人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以下三个特征:
  其一,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该女主人首先发现时该男子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即还未逼近侵害对象,还未着手实行侵害行为,因此还不能立即威胁到该女主人的安全。
  其二,避险行为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在危险迫在眉睫的情况下,除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外,别无其他方法来保全此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本案中,该女主人清楚地意识到换了个睡的位置可以保全自己,并且对这名男子的妹妹将要受到的危险持放任态度,而此时该女主人还未遭遇正在发生的危险。
  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我国,决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该女主人恰恰是以牺牲该男子的妹妹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基于上面三个理由,该女主人的行为构不成避险行为,因而也无所谓避险过当。
  对该女主人的定罪,根据其主观方面为对可能发生的男子的妹妹的死持放任态度,客观方面和这名男子的妹妹换了睡的位置,并且该行为与男子妹妹的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该女主人的动机是为了躲避即将发生的危险,保全自己的生命。男子妹妹的死不仅与该女主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和男子的行凶行为是因果关系,所以还要分清在一果多因中女主人和该男子各自因承担的责任,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我认为,这不符合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这是由紧急避险的性质决定的。
从本案情况来看,该女干部的生死与妹妹的生死属于同等利益,且在发生这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是不是该女干部没有其它办法解除危险了呢?应该还有,而她沉着地选择了让那个妹妹去死。
所以,应该认定该女干部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情节特殊,但从罪名上看,应该属于此罪名。

这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
个人意见,紧急情况下没有其他办法,构成紧急避险。楼上怎么会说是正当防卫?法律没学好,呵呵。

楼上的律师,这是紧急避险么?!什么叫紧急避险?!女干部要负责任啊,只是道真实的案例,在定罪时很可能是故意杀人,现实中判的好像是过失致人死亡,不管怎么样,女干部都是有责任的

该女干部属于避险过当,构成过失致死罪,但应减轻处罚,该男子故意杀人罪,应负主要责任。

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