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坏2衣服:劳动合同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01:06:15
是不是用人单位最多试用员工是三个月?

是的,3个月

是这样的。不过这个不是一个很权威的。因为试用与否在于企事业用人单位~!还有其他的个别情况存在的~~~

对。

其中我很关注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对第十三条的规定非常赞同,但是我也有点补充,请专业人士加以参斟。
当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试用期的问题存在下面三种现象:
一是试用期过长。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就能胜任,可是有些单位动辄三月五月,甚至半年以上,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虽然不能规定的过死,但一定要有所区分,将试用期限根据行业特点加以细化,可以通过劳动条例的形式加以细化。因为切实关涉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立法应是宜细不宜粗。
二是试用期薪金待遇太低。很多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优势,在试用期的薪水发放上完全主动,不与被试用人员协商,压低基本薪水。甚至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情况,走马观花式地更换试用人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围。本人认为用工合同对于试用期的薪金待遇应该规定下限,规定试用期的待遇问题,比如说,试用期的工资必须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60%,除个人原因外的意外伤害由单位承担费用。
二是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的现象严重。本人认为,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合作的一个代价,在经济学上具有一定的双向垄断性质,但是职工永远处于弱势,应该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的问题加以规制。比如,试用期如果是劳动者无过错,被解除合同应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只是笔者对草案中试用期规定的一点期待。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可以登陆http://www.npc.gov.cn给立法部门提些意见,我认为我们应该对中国立法工作献出绵薄之力,也不枉了咱天涯法律论坛人的一点建设性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