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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23:12:44
四类民事效力行为如何区分?各自的特征如何?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类型:
  1、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消前,已发生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
  2、是否行使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撤销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使法律行为归于消灭,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抛弃撤销权。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
  5、撤销权一旦行使,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朔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必须合法
  4、条件还须可能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特征:期限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