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60岁老人养老保险:简述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9:00:14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国家负责组织社会保险,负责保证“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并负责长寿退休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之后继续按原有的标准支付。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40%-60%。

  (二)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政府鼓励有经济能力的企业为职工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或行业年金。严格说,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国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也不是纯商业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它是政策性、商业化运作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

  (三)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称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可分为团体业务和个人业务,产品形态主要体现为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主要形态为团体分红年金类产品,团体投资连接保险等。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养老保险政策层面

  1.基本养老保险未实现“全覆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虽然2009年全国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政策,但覆盖面还有待扩大。即使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也主要覆盖企业职工,城镇中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养老保障。

  2.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不尽合理。政策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达50%以上的,给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对被征地农民失地达不到50%的,政府和集体不予承担保险缴费。部分达不到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对此有意见,不愿积极配合政府征地;还有一些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因为“短视”,不愿自己负担30%的费用。

  3.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模式执行结果是,“事业单位、公务员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在职收入的90%左右,而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只有在职收入的60%左右”。这就导致“同等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人员,同等工作年限、职称等级,公务员退休职工人均月收入远远高出企业退休职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突出,国家财政压力巨大。由于现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政策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管理,为了弥补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很大程度上被用来发放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这使得个人账户有名无实。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单一,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动和经营性事业。这一规定确实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却忽视了基金的增值。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以不低于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则已超过5%,已经高于1年期银行利率。

  (三)补充养老保险

  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明确。二是中小企业年金业务的运作缺乏依据,极大制约了市场的启动。三是现有投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要,投资品种的范围有待扩大。四是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分散,影响市场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2011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首批试点覆盖面为60%。建议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的不公平现象。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

  建议国家制定政策将失地面积达不到50%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根据征地比例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参保费,让所有被征地农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积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养老待遇。同时,建议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将缴费比例凋整为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70%、10%、20%缴费,加大政府投入。尽快制定相关政策,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

  (三)尽快明晰并落实各类型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养老金的缴纳、投资和积累阶段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积极支持养老保险基金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例,在缴费阶段,企业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缴纳企业年金时按一定数额给予税前扣除,若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领取则依法纳税。在投资和积累阶段,划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职责,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应修订法律规章理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厘清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应借鉴功能监管的理念,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监管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综合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其的信托行为、保险契约行为、上市行为进行分业监管。

  (五)鼓励建立捆绑式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国外实践经验,专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方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明确提出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应积极付诸实施。

  (六)采取措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激励补充养老保险发展

  1.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是要尽快做实个人账户。二是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降低参保人员的实际负担,进而刺激非国有企业以及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体制。

  2.对于补充养老保险。应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借助市场力量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

  (七)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产品

  未来,应允许企业年金等投资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私募股权市场等,开发更多的投资产品,并使基金在投资组合的选择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对股票、企业债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须控制投资比例。

有专家指出,到下世纪初,养老问题将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据统计,我国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有1.3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0%,是世界老年人总数的1/5,亚洲老年人的1/2。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将达4亿人,占我国总人口的1/4。另有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保险福利费达971.3亿元,是1978年的56.14倍,到2000年退休费将达2000多亿元。我国将面临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当前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是:

企事业单位包袱沉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企业、事业单位仍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我们现行的养老体制说是一种“社会保障”,但绝大多数仍是以企业为载体,缺乏整个社会共济的保障机制。有些效益不好,特别是严重亏损的特困企业,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就更谈不上“养老保险”了。养老金的拖欠非常突出,不少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也无法报销。因此,这一矛盾只好转嫁于政府,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就拿出了100多亿元来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制需要继续健全和完善。1951年2月26日国家颁布了《老年保险条例》,虽经1953、1958和1978年的三次修改,但都是计划经济的模式。也正是该模式导致退休人员和社会保险费用大量增加。1984年国家开始养老保险改革,到1991年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社会统筹较之于传统的单位保障制度,改变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组织方式,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负担不均衡问题,有一定的进步特征。但由于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企业承担,拖欠养老金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企业的包袱十分沉重。
参保人数锐减。近年来,由于企业改制或拍卖,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打破原先的用工制度,从农村招来大量临时工或季节工,致使下岗失业人员猛增。下岗失业人员大都与原单位保留关系,但原单位不为他们交纳养老保险费,而他们自己也没交纳,再加上改制后的个体、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根本不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致使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锐减,我县从1996年最多时的12131人减少到现在只有7053人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减幅为41.9%。
空帐巨大。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实行个人缴费,企业也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现行制度中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据世界银行推算,空帐数额约占年度GDP的40%,国内统计部门统计也在3万亿元左右。这实际上是国家对已退休人员和实行现行制度前就业人员的一笔欠债。如此庞大的空帐规模,在不补偿老职工养老贡献的情况下,“空帐运行”是无法支撑下去的。但目前这笔欠债是由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积累(个人帐户部分)支付的,再加上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高工资低报、少报人头,将部分职工摒除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或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等逃避或拖延缴费,这就使个人帐户变得有名无实,成为“空帐”,个人帐户中的这种“名义积累”代表了政府对个人的负债。在空帐的情况下,这部分负债不得不继续靠现收现付融资。目前统帐结合运行模式长此下去,最终必将导致部分积累制的名存实亡,复归到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从而预算积累资金防范养老金支付危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挪用资金现象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对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表明,12年来,仅基本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动用资金的单位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政府直接动用或批准动用的资金占违纪金额总数30%以上。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混乱。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已达千亿元,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这一数字还会增加。这一笔庞大的收支到目前为止,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缺乏财政的管理和监督。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滚存数额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有的非法拉蓄,为保险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通信及工作人员福利,把应属基金增值的利益变通为小集体利益,甚至个别人的利益。
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出于安全性考虑,国务院在1995年明文规定,养老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不得进行其它投资。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金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在目前有关法律尚未完善,执法、监管都还存在很大薄弱环节,资本市场动荡且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养老基金进行投资确实会冒很大风险。但从长期看,这种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无法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伴随着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在所难免,而通货膨胀会造成已积累的养老金贬值和养老金支出的增加。如果不通过养老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则最终会影响未来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

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为了解决好上述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的主要对策是: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能把近20年来发展迅猛且工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吸引进来,社会养老统筹基金就可以迅速扩大,可以相应地减轻国有企业日益沉重的缴费负担。覆盖范围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调剂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
延长退休年龄。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延长了缴费年限,另一方面又缩短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而丹麦男女退休年龄均为70岁,挪威男女均为67岁,意大利、瑞典、加拿大和菲律宾男为65岁,比利时和芬兰女为60岁,澳大利亚和瑞士男为65岁,女为63岁,日本男65岁,女62岁。美国虽没有规定统一的退休年龄,不过“名义”上的退休年龄为65岁。现在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以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65岁,女65或60岁。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避免退休人员再就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可以使大量有技术该退休的职工继续留任,发挥余热。
平衡缴费率。缴费率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它一头牵涉到劳动人群的收入水平,故会影响收缴率(它们逆相关),通常费率越高,收缴率会越低,费率越低则收缴率会上升;另一头又关系到替代率(它们正相关),通常缴费率越高替代率越高,缴费率越低则替代率越低。企业职工缴率高达28%(目前为25%),所以企业欠缴问题严重,不投保的也不少,形成了收缴难题,反过来影响了基金收入。而个体劳动者缴费率只有17%,故投保积极性比较高。缴费率差距这么大,企业职工比个体劳动者多缴65%,而替代率却相同,这违反了缴费率与替代率正相关原理,显然有失公平。笔者认为企业职工缴费率不超过25%(企业17%个人8%),个体劳动者逐步提高到20%,企业职工比个体劳动者多缴25%为宜。不能为了转移负担而采用低价盲目扩面,如果用低缴费率、高收益作为扩面的吸引条件,当前矛盾可能解决了,却给今后的支付高峰期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根据分析支付高峰期2025年到2055年间,扩面要根据这30年间的支付能力,设计缴费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偿还对老职工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权益过去已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并凝结在国有资产当中,应该对老职工的养老负责的是政府和公有制本身。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历史追偿,只能通过各种筹资手段筹积资金来补上缺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政府通过转移存量国有资产来偿付隐性的社会保障债务的具体办法有:(1)结合对我国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2)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3)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政府应当明确规定,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及国有企业股权调整过程中,不管以何种方式所得,都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如果明确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权益进行补偿并真正实施养老金预筹积累制,养老金缴费率会大幅度降低,扩大覆盖面就会很顺利。在今后二、三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再适当进行费率很低的追加缴费,还可以分解相当一部分债务。
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主要取决于改革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与保值、增值。随着以完全积累制的个人帐户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逐年积累起来的巨额养老金数额将不断增大。在动态经济下,如何避免通货膨胀对基金面临贬值的风险?结合我国在养老金管理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培育独立的、高效率的社会保险基金经营机构。世界银行的一份全面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机构经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养老金,究其原因是:一方面政府经营往往服从于政治目标而不是经济目标;另一方面政府自身的运营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养老基金民营化管理的趋势,如南美国家智利在这一方面改革中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通过私营的投资公司AFP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运作),这是世界银行近年来一直推崇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充分研究和借鉴。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某些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金融保险机构改造为专门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专家合理运作,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监管。随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推进,我们应重新认识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对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首先,在养老保障体系中,雇主和个人应当成为养老金收入来源的主要提供者,而政府只是辅助的提供者。其次,政府在养老保障中通过提供公共养老金的直接作用应逐渐缩小,而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督的间接作用将逐渐加大。但是,针对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应进行严格的监控,建立起一种严格监管模式。主要措施有:1.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公司的数量和质量。2.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规指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3.对投资公司责任权限的严格规定。如履行国家各项投资法令,保证投资项目风险最低,对投资活动承担各项经济与法律责任。4.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投资计划等。经立法机构审批,设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机构牵头,由审计、监察、工会和有关金融部门以及专家参加,通过定期的报表和不定期的抽查方式,检查基金投资经营状况,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随着我国养老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除应加强政府的监管外,还应建立健全各项法令法规,如目前我国正在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为保证养老基金的有效营运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简述养老保险的含义。
答:1)社会养老保险是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为手段,强制缴费,强制参加,来达到保障老年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的。

3)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定义十分重要,它的定位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保障其退休养老后的基本生活,但不是保障全部生活。
2.国际养老保险有哪些类型?
答:1)传统型的养老保险。
2)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
3)政府统筹普惠制养老保险。
4)社会救助型养老保险。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对的挑战有哪些?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P108
答:一、转型期间的需求供给矛盾。即社会保险费用需求人数增长大大超过供款人数的增长。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供养负担日益沉重。即我国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与在职职工比例结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职工的负担系数全部呈日益上升趋势。
三、提前退休加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目前,我国提前退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另一种就是违反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影响非常明显。一是多支付养老金。二是减少缴费收入。
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充养老金缺口的压力不断增大。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轨,必然产生个人帐户的隐性债务问题。由于我国养老保险没有实行必要的基金积累制,养老保险改革中又没有筹措必要的改革成本,造成基本养老金巨大的支付压力,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积累的个人帐户资金,使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产生空帐户的问题,潜在的支付危机日益突出。同时,政府不得不实施财政补贴,财政已补贴养老金缺口1769。3亿元,缺口压力不断增大。
五、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一些政策性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问题有:一是多数个体工商户和自由就业人员未被覆盖进来。二是多数地区仍实行市县级统筹,基金难以调剂。三是没有广泛建立起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内容是:1)探索养老金的筹集方式;2)探索个人帐户政策的调整;3)探索建立省一级的调剂制度;4)探索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计发结构的调整;5)探索调整政府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结构;6)探索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的规范化、制度化;7)加大养老保险非公有制经济覆盖的力度;8)发展企业年金问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多多

有专家指出,到下世纪初,养老问题将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据统计,我国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有1.3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0%,是世界老年人总数的1/5,亚洲老年人的1/2。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将达4亿人,占我国总人口的1/4。另有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保险福利费达971.3亿元,是1978年的56.14倍,到2000年退休费将达2000多亿元。我国将面临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当前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是:

企事业单位包袱沉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企业、事业单位仍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我们现行的养老体制说是一种“社会保障”,但绝大多数仍是以企业为载体,缺乏整个社会共济的保障机制。有些效益不好,特别是严重亏损的特困企业,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就更谈不上“养老保险”了。养老金的拖欠非常突出,不少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也无法报销。因此,这一矛盾只好转嫁于政府,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就拿出了100多亿元来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制需要继续健全和完善。1951年2月26日国家颁布了《老年保险条例》,虽经1953、1958和1978年的三次修改,但都是计划经济的模式。也正是该模式导致退休人员和社会保险费用大量增加。1984年国家开始养老保险改革,到1991年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社会统筹较之于传统的单位保障制度,改变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组织方式,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负担不均衡问题,有一定的进步特征。但由于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企业承担,拖欠养老金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企业的包袱十分沉重。
参保人数锐减。近年来,由于企业改制或拍卖,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打破原先的用工制度,从农村招来大量临时工或季节工,致使下岗失业人员猛增。下岗失业人员大都与原单位保留关系,但原单位不为他们交纳养老保险费,而他们自己也没交纳,再加上改制后的个体、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根本不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致使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锐减,我县从1996年最多时的12131人减少到现在只有7053人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减幅为41.9%。
空帐巨大。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实行个人缴费,企业也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现行制度中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据世界银行推算,空帐数额约占年度GDP的40%,国内统计部门统计也在3万亿元左右。这实际上是国家对已退休人员和实行现行制度前就业人员的一笔欠债。如此庞大的空帐规模,在不补偿老职工养老贡献的情况下,“空帐运行”是无法支撑下去的。但目前这笔欠债是由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积累(个人帐户部分)支付的,再加上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高工资低报、少报人头,将部分职工摒除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或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等逃避或拖延缴费,这就使个人帐户变得有名无实,成为“空帐”,个人帐户中的这种“名义积累”代表了政府对个人的负债。在空帐的情况下,这部分负债不得不继续靠现收现付融资。目前统帐结合运行模式长此下去,最终必将导致部分积累制的名存实亡,复归到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从而预算积累资金防范养老金支付危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挪用资金现象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对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表明,12年来,仅基本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动用资金的单位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政府直接动用或批准动用的资金占违纪金额总数30%以上。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混乱。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已达千亿元,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这一数字还会增加。这一笔庞大的收支到目前为止,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缺乏财政的管理和监督。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滚存数额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有的非法拉蓄,为保险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通信及工作人员福利,把应属基金增值的利益变通为小集体利益,甚至个别人的利益。
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出于安全性考虑,国务院在1995年明文规定,养老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不得进行其它投资。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金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在目前有关法律尚未完善,执法、监管都还存在很大薄弱环节,资本市场动荡且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养老基金进行投资确实会冒很大风险。但从长期看,这种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无法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伴随着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在所难免,而通货膨胀会造成已积累的养老金贬值和养老金支出的增加。如果不通过养老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则最终会影响未来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

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为了解决好上述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的主要对策是: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能把近20年来发展迅猛且工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吸引进来,社会养老统筹基金就可以迅速扩大,可以相应地减轻国有企业日益沉重的缴费负担。覆盖范围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调剂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
延长退休年龄。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延长了缴费年限,另一方面又缩短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而丹麦男女退休年龄均为70岁,挪威男女均为67岁,意大利、瑞典、加拿大和菲律宾男为65岁,比利时和芬兰女为60岁,澳大利亚和瑞士男为65岁,女为63岁,日本男65岁,女62岁。美国虽没有规定统一的退休年龄,不过“名义”上的退休年龄为65岁。现在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以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65岁,女65或60岁。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避免退休人员再就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可以使大量有技术该退休的职工继续留任,发挥余热。
平衡缴费率。缴费率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它一头牵涉到劳动人群的收入水平,故会影响收缴率(它们逆相关),通常费率越高,收缴率会越低,费率越低则收缴率会上升;另一头又关系到替代率(它们正相关),通常缴费率越高替代率越高,缴费率越低则替代率越低。企业职工缴率高达28%(目前为25%),所以企业欠缴问题严重,不投保的也不少,形成了收缴难题,反过来影响了基金收入。而个体劳动者缴费率只有17%,故投保积极性比较高。缴费率差距这么大,企业职工比个体劳动者多缴65%,而替代率却相同,这违反了缴费率与替代率正相关原理,显然有失公平。笔者认为企业职工缴费率不超过25%(企业17%个人8%),个体劳动者逐步提高到20%,企业职工比个体劳动者多缴25%为宜。不能为了转移负担而采用低价盲目扩面,如果用低缴费率、高收益作为扩面的吸引条件,当前矛盾可能解决了,却给今后的支付高峰期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根据分析支付高峰期2025年到2055年间,扩面要根据这30年间的支付能力,设计缴费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偿还对老职工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权益过去已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并凝结在国有资产当中,应该对老职工的养老负责的是政府和公有制本身。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历史追偿,只能通过各种筹资手段筹积资金来补上缺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政府通过转移存量国有资产来偿付隐性的社会保障债务的具体办法有:(1)结合对我国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2)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3)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政府应当明确规定,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及国有企业股权调整过程中,不管以何种方式所得,都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如果明确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权益进行补偿并真正实施养老金预筹积累制,养老金缴费率会大幅度降低,扩大覆盖面就会很顺利。在今后二、三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再适当进行费率很低的追加缴费,还可以分解相当一部分债务。
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主要取决于改革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与保值、增值。随着以完全积累制的个人帐户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逐年积累起来的巨额养老金数额将不断增大。在动态经济下,如何避免通货膨胀对基金面临贬值的风险?结合我国在养老金管理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培育独立的、高效率的社会保险基金经营机构。世界银行的一份全面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机构经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养老金,究其原因是:一方面政府经营往往服从于政治目标而不是经济目标;另一方面政府自身的运营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养老基金民营化管理的趋势,如南美国家智利在这一方面改革中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通过私营的投资公司AFP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运作),这是世界银行近年来一直推崇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充分研究和借鉴。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某些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金融保险机构改造为专门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专家合理运作,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监管。随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推进,我们应重新认识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对政府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首先,在养老保障体系中,雇主和个人应当成为养老金收入来源的主要提供者,而政府只是辅助的提供者。其次,政府在养老保障中通过提供公共养老金的直接作用应逐渐缩小,而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督的间接作用将逐渐加大。但是,针对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应进行严格的监控,建立起一种严格监管模式。主要措施有:1.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公司的数量和质量。2.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规指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3.对投资公司责任权限的严格规定。如履行国家各项投资法令,保证投资项目风险最低,对投资活动承担各项经济与法律责任。4.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投资计划等。经立法机构审批,设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机构牵头,由审计、监察、工会和有关金融部门以及专家参加,通过定期的报表和不定期的抽查方式,检查基金投资经营状况,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随着我国养老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除应加强政府的监管外,还应建立健全各项法令法规,如目前我国正在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为保证养老基金的有效营运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