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切类水果销售方式:有关新公司法中关联交易规定的重大疑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6:24:56
根据《公司法》125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请问这里所说的“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是指的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还是指的全体无关联关系的董事。
能不能说明一下是如何推断出来的,谢谢。
那为什么这里不说“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应该是全体无关联关系的董事。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董事会决议原则是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的,因此125条的“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也应该是指全体无关联关系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