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叉加速器下载:试述表现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05:50:12
谢谢

从两者定义构成要件入手,无权代理应该是基础,要件主要有行为是法律行为,以本人名义(与无权处分的区别),关键是欠缺代理权一般有几种可能性:未授予,授权无效或撤消,越权代理,代理权消灭等;发生的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具体怎样使其生效不说了

表现代理简单来说是本人因行为创造了代理权的外观(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即无权代理),引起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从而应该由本人负责.复杂来看,(以下暂时用台湾民法典引用之),由107款的代理权限制和撤回,169款的表示行为授权及容忍授权构成,两条采用的责任认定不同,适用范围尚存争议.

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表现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区别:1表现代理虽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够理由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不是;2法律后果不同,表现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效力未定的,若经追认,则自始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若拒绝追认,行为人对第三人的履行无权代理所产生的义务或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这里说的是行为人对第三人的区别,若是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区别,在M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