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五的乘法口诀:谁知道山东省民政局的电子邮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1:14:23

山东省民政厅是省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民间组织、行政区划、婚姻和殡葬等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工作;双拥、优抚、安置等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工作;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为进一步落实民政部门“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工作宗旨,建立管理、服务、监督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做到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职责分明、行为规范,现公告如下:

一、民间组织管理
(一)指导、监督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办全省性社团、跨地区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审批省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查处非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活动。

(五)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

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联系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社会团体事务咨询:(0531)86919534
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务咨询:(0531)86078433
基金会事务咨询:(0531)86921680

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一)指导地方和驻鲁部队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加强军民思想政治建设,督导落实双拥政策法规;

(二)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双拥活动。组织地方部门行业、人民群众和驻鲁部队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三)组织指导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和命名管理工作;

(四)承办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驻鲁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联系单位:山东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072924

三、优待抚恤
(一)指导监督各地落实烈属、军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

(二)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评定伤残等级,代省政府办理烈士审批事宜;

(三)办理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审批事宜;

(四)指导全省荣军康复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等。
联系单位:优抚处
联系电话:(0531)86917623

四、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一)制定下达军队移交我省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指导各地开展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建设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二)协调制定下达全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导各地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督促各地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指导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三)指导军休所、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规定》、《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山东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等。
联系单位: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038934 86073069

五、救灾救济
(一)组织指导全省救灾工作,及时核灾报灾、拨发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民紧急抢救、生活安排和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二)组织指导全省救灾捐助工作,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三)管理全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农村五保对象实行五保供养,指导全省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省收容遣送和收容遣送站、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

联系单位:救灾救济处
联系电话:(0531)86921452 86026354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起草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补助资金及省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市合理规范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三)负责全省城市临时社会救济与社会互助工作,指导各地制定或建立与城市低保制度配套的专项救助制度或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信息数据资料的统一采集与管理。负责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件的统一印制和发放。

法规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联系单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31)86014096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一)研究提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组织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联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电话:(0531 )86072941

八、行政区划、地名和边界线管理
(一)拟定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评残20日内办结,批烈15日内完成报批手续);

(三)承办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省内市际边界争议的调处;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四)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承办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
联系单位:区划地名处
联系电话:(0531) 86072954

九 、社会福利
(一)制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福利保障救济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监督;指导 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省暨国际间社会福利合作项目的管理。

(二)对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承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发证和更名工作。

法规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单位:社会福利处
联系电话:(0531)86012023、86115814

十、婚姻、收养、殡葬管理
(一)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工作;

(二)指导全省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外国人在我省收养子女登记;

(三)指导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承办新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批。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联系单位: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0531)86933004

十一、革命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
(一)指导全省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和宣传工作;

(二)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三)督查指导全省革命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

法规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办法》。
联系单位:革命烈士事迹编纂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072942

十二、民政信访
(一)依法受理民政政务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市地县民政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二)征集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和民政部交办的民政信访事项。

法规依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山东省关于实施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具体办法》。
联系单位: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153848

为落实上述职责,优质高效地搞好各项管理和服务,我厅提出了“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创一流工作,树文明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要求,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和监督检查机构,制定了《山东省民政厅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有关业务职能处室制定了政务公开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和监督奖惩措施。我们热诚接受各级党政机关、广大群众和基层民政部门的垂询、监督。审批事项一般不超过2天,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政策咨询一般即时答复,特殊情况3日内答复。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可以直接向厅监察室投诉或向厅信访接待室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查证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在10日内、最多不超过20日反馈查处结果。
通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邮政编码:250012;
监督投诉电话:(0531)86920352;
意见和建议征集电话:86153848。
山东省民政厅

http://www.sdmz.gov.cn/ 这个是网站 我还没找到邮箱 上面有个网上咨询 可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