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官网龙骑士:求助《法律基础》大作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2:05:13
《法律基础》大作业
一 、名词解释(每题5分 ,共20分):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知识产权
3、举证责任
4、单位犯罪
二、判断正误(每题1分,共10分):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
2、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督权。( )
3、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4、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
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共同劳动所获取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6、接受遗赠的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7、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
8、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
9、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的权利是一致的。( )
10、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 )
三 、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3、如何区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根据刑法规定,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5、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甲老汉与乙老汉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问:该牛黄款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3、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他死后将其中的5000元留给乙读书用。李四死亡时,其妻有身孕四个月。问:李四的遗产中属于法定继承的部分有多少?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尔后死亡,则为之保留的份额由谁继承?
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移给丁公司,遂以此拒绝承担责任。问: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3、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的特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的,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在其业务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
  对错对对对错对对错对
  三
  1、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2、 一、行为人合法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3、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两者之间的区别为: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使两个相连的直接 继承,后一个继承事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4、
  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臆测的。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危险,因而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假想避险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则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2)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
  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所谓避险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避险不适时。因避险不适时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指向另一个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避险意图。行为人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出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而决意采取避险行为的心理状态。
  避险意图必须具有正当性。
  (5)时机条件——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所谓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除了牺牲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保护较大的合法权利。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一特点决定了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而不能大于或等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如何衡量紧急避险中两种合法权益价值的大小,是认定紧急避险是否过当的关键。
  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
  1、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2、属于乙老汉,因为牛黄属于孳息
  3、法定继承的部分为2万;保留的分额由其妻继承
  4、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是经过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但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双方转让主债务没有经过丙的书面同意,这时丙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

一 、名词解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举证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且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判断正误: (对错错对对,对对错对对)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对)

因为,“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坚持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原有的三个制度不变(即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法律);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注意没有司法机关。

2、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督权。(错)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监督权显然不是人格权。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3、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错)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依据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必比照主犯的刑罚。法律又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错误的。

2002年司法考试多选第37题就是考这个知识点:37.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标准答案是AD (是错误的)

4、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有保管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责任。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共同劳动所获取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接受遗赠的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7、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对)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8、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错)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自诉。因此,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起诉条件是不一样的,近亲属只能在自诉案件中有自诉权。

9、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的权利是一致的。(对)

有独第三人是因对原、被间本诉的争议的标的主张自己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而参加到本诉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之中,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我们将有独第三人与本诉双方当事人间的诉讼称之为“参加之诉”。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下称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儿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因其是对本诉的双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独立的请求权,其地位相当于原告,即本诉双方当事人相当其被告。据此,有独第三人可以起诉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

10、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对)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故立法平等不对。

三 、简答题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1)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的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且出于其自愿;(3)行为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4、紧急避险应当具备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作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臆测的。(2)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指向另一个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避险意图。行为人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出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必须具有正当性。(5)时机条件——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7)主体条件——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包括: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之规定,有以下8种刑事案件,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1)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2)一般的侮辱、诽谤案;(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7)一般的虐待案;(8)遗弃案。

四、案例分析题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答:李某的意图盗窃保险柜却未能将保险柜打开,属于盗窃未遂。但是,在李某正要离开时,与保安撞个正着。于是,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这时,盗窃行为就转化为抢劫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未遂。因为,盗窃后使用暴力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定条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回到家中,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因此,本案李某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和杀人罪(未遂),实行两罪并罚。

2、甲老汉与乙老汉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问:该牛黄款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该牛黄为交付物的孳息,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乙老汉所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同时发生(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并不存有障碍。因此,牛黄款应当归乙老汉所有。

3、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他死后将其中的5000元留给乙读书用。李四死亡时,其妻有身孕四个月。问:李四的遗产中属于法定继承的部分有多少?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尔后死亡,则为之保留的份额由谁继承?

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李四的遗产是2万5千元存款。扣除5000元遗嘱继承归乙,剩余的2万元遗产属于法定继承的部分。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尔后死亡,则应由胎儿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胎儿的母亲继承。因为,胎儿出生的时候是活体,因此胎儿已经成为李四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李四的遗产,尔后死亡引发婴儿财产的法定继承。

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移给丁公司,遂以此拒绝承担责任。问: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有效,因为甲公司作为债务人转移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就可以生效,并不需要保证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无义务继续承担该合同的保证责任。

真是佩服呀

唉,这年代的大学生……

我不是很懂,你去网站查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