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来横祸结局好吗:自由就是为所欲为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19:09:18

自由和为所欲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由是人们不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切合法事情。而为所欲为则是不在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下做的事情。这个是自由与为所欲为的本质区别。再者,自由是人们在人身得到自由的时候,对于人思想上的一种向往,自由的想像和畅所欲言,当然一切都在合法的前提下。但为所欲为却不一样,它可能是人们心底最恶劣的思想,贪心、仇恨、厌恶等这些思想一旦达到某个承受能力时,就会造成想像不到的恶果。因此两种是完全不同的。

①政治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些行为不受干涉的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自由和纪律不可分,缺一不可。
②见“必然与自由”(57页)。
③不受约束:自由活动|自由发言。
④自作主张: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

为所欲为
为:做。本指做自己想做的事。后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不是
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体。因此,把权利人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传统民法把“自由权”分为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

二、人身自由权的客体

行动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不是作为权利人各人身要素总和的权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权利人的身体。

三、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行动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作为独立人格权的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所谓的知情权,都属于行动权。我国《民法通则》把婚姻自主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知情权在隐私权一节中介绍。本节只介绍贞操权。

传统的贞操指妇女不失身、不改嫁。这是男女人格不平等的表现。现代贞操权中的贞操,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贞操权即不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权利,是一种不作为权。 有人认为贞操权属于名誉权,不能成立。贞操权不以名誉为客体。人的贞操状况和名誉密切相关,侵犯贞操如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即侵犯了名誉权,但如不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不侵犯名誉权。有人认为,贞操之侵害,包括身体、自由、名誉、健康等,因此无独立的贞操权。此说有一定道理。虽然侵害贞操未必侵害和健康,但必然侵害身体和人身自由。比较而言,侵害贞操权主要是侵害被害人自主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因此贞操权实际上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表现。如果侵害贞操也侵害了名誉和健康,属于民事责任竞合,不能因此认为贞操权也属于名誉权和健康权。有人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上文指出,贞操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属于行动权的客体,因此贞操权不是独立人格权。

现代贞操权的主体是男女自然人。有过婚外性关系和性行为的人仍享有贞操权。贞操权的内容是权利人自主地不发生婚外性关系。一切违背权利人意志,和权利人发生权利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都是侵犯贞操权。

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

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自由与约束的关系,就是自由与规范的关系。人们要享有某种自由,就必须遵守相关行为规范的约束。没有相关的约束,就没有相关的自由。例如没有“红灯停,绿灯行”交通规则的约束,就没有现代城市的通行自由。要有生产某种合格产品的自由,就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的约束。要有踢足球的自由,就需要遵守踢球的规则。要有言论自由,就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的约束。这种约束是符合事物运行规律的,是实现自由的保证。
自由是符合规范的自主行为。所以自由的核心是自主性。而实现的关键则是符合社会规范的问题。而规范是根据客观规律制定的。
不同的领域的自由,其内容是不同的。如政治领域有信仰自由,议论自由等等,经济领域流通自由,竞争自由等等,在生活领域有行动自由等等.
争取自由,就是要改革不符合时宜的旧规范。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有合理合法的,有合法不合理的。如奴隶制存在的社会,奴隶主拥有奴隶是合法的。在消灭了奴隶制之后,拥有奴隶,就不合法了。但奴隶制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有它的合理性。只有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能有解放奴隶的要求。只有在这时,奴隶制的合理性才被否定。因此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某种行为规范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有存在的必要。在另一历史条件下,某种行为规范虽然是合法的但不是合理的,有革除的必要。所以自由的内涵是有时代特征的。
有自由就有约束,不存在没有约束的自由。更不存在为所欲为的自由。

是这样呀!长见识了!

不是,自由应该是相对于所有人来讲的,大家自由了,那才是真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