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2417hg 怎么样:如此试用期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00:01:40
05年7月本人自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为三年期,但在合同中规定从05年7月-06年7月为一年的试用期,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06年6月初本人提出辞职,公司以不同意辞职为由,扣压本人06年5月份工资及自入司以来的社保。同时公司还指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三条‘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原单位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同时公司还指出如我坚持辞职,还须指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这是否合理?

虽然目前的实习期规定不合理,但合法。国家规定可以为一年。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在其他网站答复过,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支持联盟张勇律师答复,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

你去找劳动部门咨询,用人单位的做法违法

法律都是双刃剑,你去问问律师,肯定有反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