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下眼皮长了个疙瘩:公司解散时,分红的钱,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1:24:39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不想开了,公司的帐户中的钱顺理成章的就成了个人的钱了,但这个钱还需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吗?

(如果是要交个税的话,那就太高了。公司营业收入,征收5%营业税,再对企业所得征收18%所得税,最后又征收20%左右的个税。)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注销时,公司的帐户中的钱分配给个人的,属于实际投入资本金部分,不需要缴纳个税,超过资本金部分的红利性质分配金额,需要再交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有一个问题:贵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么?如果是,那么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不是,请看企业清算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独有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税法已经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有明文规定,那么究竟如何在企业清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呢?

  一是改变解散企业的日期,这个方式主要是为了减少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其具体途径是尽量造成亏损,冲减利润。例如,丰泰公司于5月下旬讨论准备6月1日解散企业,但发现公司1~5月的盈利预计有10万元,若清算开始日定于6月1日,则1~5月应纳所得税额为100 000元×33%.于是,丰泰公司决定推迟解散日期,于6月20日宣告解散,随后进行企业清算.在6月份,公司发生费用18万元,盈利8万元。因此,清算日改为6月20日后, 1~5月亏损8万元,6月份清算所得为8万元,抵减上期亏损后,则无需缴纳所得税.两种清算方案的税负差别达到3.3万元。

  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这个方式主要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由于财产评估增值及接受捐赠财产价值在清算时要并入所得课税,所以基本思路是使增值额、评估值通过筹划变小。另外,还可以创造一定条件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尽量多计折旧,从而减轻税负。

根据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帐户中的钱成了个人的钱了,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的计税基础就是100万,注销公司时如果清算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差额部分要缴纳20%的个税。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