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碧生胶原蛋白怎么样:民法案例分析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10:57:06
1999年10月8日。某科研所与企业签订了一份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为企业研制-种磁化保温杯,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由自己解决,企业提供研究费用5万元,待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研究所,研究所在收到费用5万元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提交磁化保温杯的样品和全部技术资料,研究所在企业将产品投入市场后,每只保温杯提收费用1.5元。合同还规定 了违约责任:①双方对研制内容均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规定,承担20万元的经济损失。②研究所如违反约定期限迟延交付研究成果的,应向企业支付3万元的经济损失,合同履行应至少为3年,如需修改,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生效后,企业向研究所立即拨付了5万元科研费用,但6个月过去了,研究所交不出合格样品,为此研究所要求延长交付期限,企业不同意,并要求研究所支付3万元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下,企业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完成开发项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2条规定: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①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当然是违约责任,作为开发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属于根本性的违约,但是在开发过程中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的,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合理分担。

当然违约。合同法上,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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