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空间艺术:关于企业不发放薪水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4:16:21
我服务于上海某企业南昌办事处,于上月已提出离职.现公司以我手头有一份空白的销售合同未移交(此份合同已被当垃圾扔掉了)的理由不发放我上月的薪水,我该通过何方式与企业交涉,拿到我的薪水.是否可以通过劳动局投诉拿到?大家帮帮我.谢谢!
与企业进行初步询问的结果是让我随便寻找一家公司证明此份合同已遗失,并在市一级报纸登遗失声明,拿着此两份证明去公司办理手续?我还想请问,这个工作是由我来做还是由公司来处理?
另外公司口头说遗失合同罚款600元,没有任何制度与协议,这是否生效,公司如果强行扣款是否违法?

合同补充说明:该合同公司已经加盖公司单位公章.

首先,要确认该公司是以什么理由扣发你的薪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所以首先确认,该公司扣留你的薪水不是违约金.

其次,空白销售合同的问题,这张合同是否是有编号的合同,是否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如果是加盖公章的合同,那么该公司在操作过程中自身有失误.

如果确实是你的原因,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登报遗失声名也应该由公司凭证明去处理,可以要求你承担这样的损失,但不影响薪水的结算.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企业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在60天以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很感谢二位给予我的帮助,我想请问一个问题:登报遗失声明的费用我可以出,但公司说罚款600元是否合理呢?是不是太严重与苛刻了?

先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解决

一般都是可以解决的

如果是在解决不了 可以动粗 单尽量不这么做 毕竟现在违法的是公司而不是你 我也是看了很气愤菜这么讲的 想开点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