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鸟捕鱼资料:2免3减半政策中的10年经营期的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10:33:41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俗称的“二免三减半”。

问题是,如果一外企享受的共5年的税收优惠后,改变经营范围,但仍符合72款的内容,具体一些,假设前5年从事机械制造,后5年从事电子工业,都符合72条被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那么该如何处理,是否仍可视为持续经营10年的生产性外企,所享受的5年优惠政策的税收不用补缴.又假设前5年是生产性企业,而后5年虽然不是生产性企业,但从事也可享受2+3优惠的行业.那么又当如何看待.可有明确可参考的诸如国税发或财税之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