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峥370:WTO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23: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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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的职能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定位,《WTO协定》的第3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为保证有规则的贸易的实施,具体包括:(1)促进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定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2)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定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3)管理实施本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管理实施附件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国际货币基金、国际复兴和发展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
二、WTO的机构
为了保证有效发挥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各项职能,《WTO协定》的第4条规定的机构设置为:
(1)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会议的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长会议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部长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及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总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行使争端解决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行使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所规定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职责。在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
(3)总干事及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并由部长会议确定其权力、责任、任责条件和任期。秘书处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并由总干事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其责任和任职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职员纯属国际性质。
为了保证世界贸易组织的有效运作,《WTO协定》的第9条规定的决策原则为:(1)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在决策时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除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2)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具有专门的解释权,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3/4多数通过。(3)在例外的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方根据本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除另有规定外,这种决定应经3/4成员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