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ows10怎样回到桌面:货运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5:53:26
我前两天,运了一架制冷的饮水机和一个行李包从福清去南平,运费20
路上他们翻车了,结果,货物迟了3天到达,而且把饮水机压坏了。。
(饮水机价值多少我也不知,有几百吧,制冷的,拿出的水跟冰箱一样,新的)
事后让他们,他们说赔30。。(因交20元运费时,单子上写若货物遗失或损毁,按运费1-5倍赔,我当时没看,哪想到就出问题了)

问,现在该怎么办。。。他们说30,我运都20了,赔30有屁用啊!

回答:横线工作室
法律专家
12月11日 17:04 在本案中快递公司实际为促成货物运输合同的中介人,你与快递公司所签定的应该属居间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是居间人为保证居间人的收益权利的积极手段,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约定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居间人索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的成立。从你的表述来看,你已经和货运公司形成了货物运输关系。你和快递公司之间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快递公司已经不需要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了,则快递公司不能成为被告。
由于你们没有报价,货运公司只给赔2000元。是无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304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没有明确要求托运人需要对货物进行报价的义务。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还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第290条,第309条还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你可凭你与两家公司签定的合同,货物的发票,运输公司的物品丢失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