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协和医院体检:解放区劳动立法的方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4 0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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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初期,原各根据地基本上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令和政策以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1931年革命根据地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940年抗日革命根据地颁布了《翼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共解放区在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业务”。

1947年以后,一些解放了的地区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各解放区也制定了一些集体合同制度文件,也调整发生变化了的劳动关系。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这个文件实际上起到了劳动法令的作用。文件规定:劳动必须要有契约并尽可能地采用集体合同的形式,以便约束双方的行为;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条件、职工的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这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推动下,各解放区也开始劳动及集体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发布了《关于颁布旅大地区工会与企业工厂签订集体合同基本要点的命令》,该命令指出:“集体合同之签订,对本区今后之发展生产与劳动保护方面均有重大意义”。这个法令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没收官僚资本、没收地主土地、保护民族工商业—-是解放区土地、经济、劳动立法的指导原则。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虽然不完备,有时受“左”倾思想影响,但总的来看,调整了各根据地的劳动关系,保护工人利益,调动了劳动者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革命积极性,并为建国后劳动立法积累了经验。

方针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保护劳动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