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现场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10 11:42:34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2002-03-25

颁布单位:中国证监会

颁布时间:1999-03-11

实施时间:1999-03-11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 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 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 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 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第十条上市公告书

(一)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 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 日。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四)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 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