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湿器选哪种类型好:赠与行为的无效以何为条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13 02:41:58
我是一家股份制公司的员工,2002年2月因我为公司做出巨大贡献,老板赠与我10万元的股份(已到工商局注册变更过,有股份证,且当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到03年10月我与公司老板发生矛盾离开公司(主要因为老板个性等原因,我并没有做出损害公司利益事情),到03年分红时,公司老板却说我违反了约定,赠与股被取消了(所谓"约定"就是在03年9月间,老板让获得赠股的3人签10年工作合同,当时我说"签也行",但我内心不愿意的,到开完会后直到现在我并没有签,且过不到一个月就离开公司了.)请问老板以"答应签了,就是口头约定了,离开就违反了约定,违反了合同,赠与无效"为理由不分红对吗?

您好:您口头同意签订十年的工作合同,这种口头约定如果能够证明也是有效的。这表明您与老板之间成立一个预约合同,即在将来签订十年的工作合同。同时这表明赠与是附义务的,在您不履行义务时,老板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赠与的有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赠与行为无效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赠与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受赠与人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赠与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赠与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合你表述的实际情况来看,你们之间的赠与已经完成,对方不得随意撤回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