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由器动态dns怎么设置:社会团体指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01:39:10
社会团体指什么?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思宁
许多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误解,以为人民法院司法独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其实,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独立,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相对独立。
道理很简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不能涵盖各种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默许“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任何组织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宪法“序言”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还有大量的组织。
“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社会团体”指什么,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判断。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1998年修订后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中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可见,这三种不必登记的团体,事实上不被认为属于社会团体。据新华网的《中国主要人民团体简介》,主要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只要这些人民团体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即不被认为属于社会团体。
现在可以概括,在中国大陆,哪些组织被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默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主席(根据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规定,国家主席属于国家机构的一种类型);
3.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领导的全国武装力量;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
7.各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8.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9.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10.各企业事业组织。
鉴于港澳台属于中国,港澳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大量组织(政党、议会、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事实上也被默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例如,中国国民党、亲民党、新党三党在组团访问大陆后,事实上在大陆获得了合法地位。作为政党,这三党如果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违反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除了合法及合法登记的,还有非法的组织,例如地下党、地下教会、黑社会组织、走私团伙、贩毒集团,等等。按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这些非法组织即使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违反宪法。

  思宁
  许多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误解,以为人民法院司法独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其实,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独立,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相对独立。
  道理很简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不能涵盖各种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默许“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任何组织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宪法“序言”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还有大量的组织。
  “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社会团体”指什么,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判断。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1998年修订后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中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可见,这三种不必登记的团体,事实上不被认为属于社会团体。据新华网的《中国主要人民团体简介》,主要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只要这些人民团体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即不被认为属于社会团体。
  现在可以概括,在中国大陆,哪些组织被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默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国家主席(根据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规定,国家主席属于国家机构的一种类型);
  3.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领导的全国武装力量;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
  7.各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8.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9.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10.各企业事业组织。
  鉴于港澳台属于中国,港澳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大量组织(政党、议会、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事实上也被默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例如,中国国民党、亲民党、新党三党在组团访问大陆后,事实上在大陆获得了合法地位。作为政党,这三党如果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违反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除了合法及合法登记的,还有非法的组织,例如地下党、地下教会、黑社会组织、走私团伙、贩毒集团,等等。按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这些非法组织即使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没有违反宪法。

社会团体是指人们自愿意组织结成并通过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组织。如工会、青年团等等。它不属政府的分支机构。在我国大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大部分由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小的团体的领导人由其内部产生。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3,编号:1203);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 人登记表(表4,编号:1204);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5,编号:1215);

6、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登记表(表6,编号1207);

7、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花名册(包括名称、地址、电话)。

(五)有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只要有下列情形中的一种,登记管理机关即不能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相同社会团体”或“相似社会团体”,再成立势必造成业务交叉、过多过滥,乃至不良的国际影响。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已经获准恢复的人,可以成为某个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享有结社权。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

5、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有禁止性规定。

(六)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