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明星林秀琴减肥:请律师帮我解释一条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14:10:04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法律中说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那这里面的第一款监护人是指配偶吗?那如果没有配偶,但有父母中的一个存在可以做监护人吗?是不是不行啊!这里面好象有一点毛盾居然有居委民或者政部门做那还要写什么第二款呢?。请律师帮我解释一下这个法律谢谢。

第一款指的是第十七条1-5项
其中1-4项为自然取得监护人责任,
5为自愿取得监护人责任.
而没有这几项的,没人做监护人的,责任归病人的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他们当监护人.
明白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