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八怪的钢琴曲:中国法律与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1:41:34
中国法律与人权哪个大 符合实际

今天在百度看到一个问题,“中国法律与人权哪个大?”觉得很突然,法律与人权难道要比大小吗?
  我们时常讨论的一个话题是主权与人权的问题,我们国家向来坚持主权高于人权,因为人权要得以保护与实现,必须以主权的存在为前提,这即便在国际法上,也是公认的理论。关于法律与人权的问题,我确实还是第一次听说。以前也没有思考过,因为这两个范畴确实不能拿来比的,两者也不应该发生矛盾。人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概念,每个国家由于法制基础不一样,人权的实现状况也就丰富多彩,人权从产生到实现再到对其保障措施的设立,都是法律的使命。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保护人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法治社会中,人权应该是高于法律的,法律是为人权服务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公民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等,都是具体的权利,比如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财产权、人格权等等。具体的权利大的方向可以分为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关于权利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法理上大体有利益说、资格说、自由说、义务说等等,现在以利益说最为广大学者接受。但是,法定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权利设定以后,须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对应,这样才能保证权利有实现的可能;第二,有了权利,就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一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使权利获得救济。可见,这些具体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只有赋予了这样的权利,才能够对其进行保障,这样的利益才能称为“权利”。
  但人权不一样。首先,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人权是人作为自然主体其生存所必须具有的权利,也有学者称为人的“自然权利”。尽管存在着形成于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人类生活的不同方式,而自然权利则是为所有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们所完全一致地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按照宗教的说法是上帝或主或神赋予的"所以它总是保持可信和不可变易。人权是摸不着看不见的,我们不可能以所谓抽象的“人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法院寻求救济。这就是“人权”这个概念的基本特点。这样我们就发现,我们所谈到的这个权利那个权利都不是所谓的“人权”,它们都是从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其次,人权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而不是静止不变的。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对于人权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律不可能去赋予一个人以“人权”,它只能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比如例举各种具体权利或用概括式的规定来表达人权、确认人权、保护人权。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人权高于法律。
  最后,我认为这个问题与“依法治国”有密切关系。依法治国讲的是国家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必须是良法。这就是说,立法机关的立法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各种制度与原则的制约,将民主制度纳入立法程序,就是要使得我们的法律能够充分保护人权,不断发展人权,完善保障人权的机制。
  但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矛盾的,强调以德治国是“倒退”,我不能赞同。前面指出,依法治国是对国家机关而言,是对良法之治的要求。然而,我们知道,国家不是一台机器不是一台电脑,输入一个程序就可以自动运转。国家机关的运作不能忽视了“人”在这个系统里的作用。中国人是生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历史背景文化条件下的,古往今来,人们对于“德”的追求从来没有停滞过。早在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就有了“以德配天”的说法,隋唐以降,立法中都强调“德”的作用。唐朝时期的立法思想就有“宽简”“划一”的原则,也是以德治国的体现。《唐律疏义》这部在世界法制史上都闪烁着耀眼光芒的巨作,无处不体现出立法者对“德”的追求。今天,我们强调以德治国,是针对国家机关系统中的“人”而言的,是对他们自我树立高尚的品德的一种要求。这也能在我国目前法治并不完善,漏洞、缺陷非常多的情况下,起一个很好的弥补作用,也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作用。
  虽然解决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等现象不能寄希望于道德的自律,而根本要靠严密的制度与严格的措施。然而,在制度与措施缺失、有漏洞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就无能为力了呢?不重视道德的作用,排斥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大作用,也会使得一切设计得再完善的制度也无法真切地落实。今天,在我们这样的法律制度下,既炼出了郑培民这样的清官好官,也催生了成克杰这样的贪官污吏。那些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矛盾的学者们,应该好好从法理学与法制史的角度思考一下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以上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也请大家指出我的错误,进一步探讨。

法律是保护人权得一实现的,这两个事情怎么能发生冲突呢,我国的人权是宪法设定的,法律赋予你什么样的人权你才有什么样的人权呀,这个问题你问的不太对啊,你是不是想问法律大还是人情大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