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琦 趁早下载:劳动合同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3 09:14:54
我现在急需 劳动合同书, 要80年代的那种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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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打破企业固定工“终身制”的用工制度。经过20多年,我国已经在法律上、制度上、观念上彻底打破了劳动用工的终身制,现在已经没有必要靠书面劳动合同来防止劳动用工的终身制,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取代。
2、法律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本得不到彻底落实,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3、大量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本没有能力和精力制作劳动合同书。
4、绝大部分劳动者不知道怎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知识。
5、绝大部分劳动者没有能力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能力改变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
6、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给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提供了条件,也是用人单位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7、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本文,不可能表达劳动者的真实意志,使劳动合同书一出生就是“霸王合同”。
8、从效率上和实际操作上讲,用人单位不可能与每一个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的条款。
9、实践中,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除了起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作用外,几乎没有其他积极的作用,甚至往往有害于劳动者。
10、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作劳动合同,除了工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外,几乎没有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了,其他基本都是抄法律条文,导致劳动合同文本千篇一律,实属没有必要。
11、实践中,劳动合同文本对于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作用不大。
12、取消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文本带来的负担和成本;
13、可以节约大量纸张,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环境;
14、可以避免有关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带来的麻烦和成本。
15、可以减轻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的负担,减少因执法不力给政府和执法部门带来的负面影响。
16、可以避免劳动者因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维权障碍。
17、可以杜绝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
18、可以防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但不交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的发生。
19、可以防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现象的发生。
20、可以通过加强集体合同制度的推广,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的力量,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和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21、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代替劳动合同的作用,且更具有强制性。
22、可以通过立法规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减少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的权利。
23、取消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简化了程序。
24、取消书面劳动合同,打消了劳动者的恐惧心理和顾虑。
25、取消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防止因书面合同带来的一切弊端。
26、取消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
27、其他暂时没有想到的理由。

取消书面劳动合同,该用什么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呢?
王荣律师认为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有75%条款存在严重问题,是一部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草案。该律师起草的《劳动合同法》(民间版草案)彻底否定了全国人大公布的草案,查看民间版草案及更多关于国家版草案的点评,请进进入:
http://wangrong.cnlawblog.com/user1/wr666
起草的民间版〈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这样的设想。完全可以解决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现摘选部分条款: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和特定工作劳动合同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劳动期限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是未约定劳动期限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和终止的劳动合同;特定工作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特定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前,应当就劳动工种、工资、劳动期限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动工作证。

第十五条 劳动工作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期限;
(四)工种;
(五)工资;
劳动工作证应当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用人单位依法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签发。
劳动工作证,不得记载任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事项。

第十六条 劳动工作证载明的主要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注明劳动期限的起止日期,特定工作劳动合同应当注明工作项目的名称;
(二)工资,对实行固定工资的,是指用人单位每月应当发放给劳动者的各种收入的总和,但不得包括加班费,实行绩效工资的,应当写明底薪,同时将工资结算办法书面告知劳动者;
(三)工种,按照国家有关工种的划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工作证时,可以要求劳动者就劳动工作证所载明的事项签字确认;劳动工作证记载的事项与双方协商的结果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工作证签发之日为劳动合同成立之日,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劳动工作证的,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为劳动合同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除可以依据法的规定就特定事项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外,不得与劳动者签订其他任何面形式的书面合同,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限不得少于2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以对新招用的劳动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期限内协商变更工种的,不得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了劳动,但未发放劳动工作证或者劳动工作证未载明劳动期限的,视为长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协商确定劳动期限、工资、工种,并重新发放劳动工作证;协商不成的,视为长期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自动转为长期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的;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低于国家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劳动工作证未载明工资数额引发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往发放的标准发放,双方不能证明以往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不得超过劳动工作证所载明的工种相对应的工作内容,临时性工作除外。

第二十六条 劳动工作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凭证之一。在劳动者执行用人单位职务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过程中,劳动工作证不具有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委托关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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