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舍得你张学友歌词:在游泳馆中物品被盗责任由谁来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4:02:24
周日去游泳馆游泳,按照游泳馆规定花十元钱租更衣箱,将衣服和包锁入更衣箱后下游泳池游泳,游泳期间曾有一次回更衣室打开更衣箱取出电话,打完后又将其放回包中,并将更衣箱锁好后再次回到游泳池,打电话时有两名换衣服的游客及一名更衣室管理人员在场,当游泳结束后,再次打开更衣箱时,发现装有手机的随身包不见了,奇怪的是箱子并没有被撬过的痕迹,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这会是谁干的?游泳馆该不该负责?
刚刚我看了朋友们对我提出问题的答案,其中有一位朋友提出不知十元钱是租金还是押金,我要补充一下这十元钱是押金,当把钥匙及锁头交还给游泳馆时钱可以退回,但这样游泳馆就可以推卸责任吗?东西确实是在他那里丢的,真不知道他的专人看管是怎么看的!

游泳馆应负责任。花十元钱租更衣箱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游泳馆对更衣箱内的物品负有保管业务,丢失应赔偿。

不好说``你应该先去游泳馆咨询一下`实在不行找到人证物证`在去法院,或去公安``

根据我所述,我个人认为应当用游泳馆负责,不过你所讲的在打电话时有管理人员在场,那么这说明有他们的人在管理着更衣室给顾客提供着服务。应当找他们

  由游泳馆和本人按份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其管理的场所或参与其活动的人负有的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在公共场所要有的安全意识,因当事人过于自信或过失而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导致财产丢失的,自身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向公安机关报案,游泳馆与你构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