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裁的千亿宠妻步从容:帮帮忙 帮我找找侵犯人生自由权 人生健康权 人格尊严的有关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5: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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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四节,人身权(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第六章民事责任中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164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
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
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