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要多吃什么:关于8.1新政出现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00:25:38
本人于2006年7月17日签订一份中介合同,因涉及银行解压及更名,约定于2006年8月中旬过户,现在因为8.1新政个人所得税问题,向买卖双方提出提前解压及过户问题,都已经协调好,作两手准备,如在8.1日前完成过户,则皆大欢喜,如在8.1日以后完成过户,则个税双方分摊(原价78万,合理避税申报价格为62万,房产局评估可通过的价格),补充协议如下
补充协议
因国家税收调整,对编号20078704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三方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对原有三方约定内容做出如下调整:
乙方协助甲方于2006年7月28日办理解压手续,并于当日办理产权更名(快件),若产权证于2006年7月31日前出件,甲乙双方正常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原合同履行,若产权证于2006年7月31日后出件,则付款方式修改如下:

1、 乙方于2006年7月17日前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2、 乙方于2006年7月28日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用于甲方解压之用,丙方陪同办理。
3、 乙方于2006年8月1日支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4、 乙方于2006年8月10日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办理市行公积金组合贷款肆拾叁万元。
5、 尾款壹万元整待出件后三个工作日内物业交验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丙方陪同。
6、 为合理避税,此房屋申报价格为陆拾壹万伍仟元整,实际成交价格为柒拾捌万元整,由此出现的个人所得税以房产局出具的凭证为准,甲乙双方各分摊50%。

若在此过程中由于其中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甲方违约,甲方返还解压款并赔偿违约金叁万元整;若因乙方违约,赔偿甲方违约金叁万元整,同时甲方返还解压款。
补充协议于2006年7月27日签订

但在银行里面由于卖方方面拖延时间造成无法解压,以致8月1日前无法完成过户,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卖方不愿承担损失,后买方提出个税按申报价格,个税买方承担,但是卖方不接受。表达的意思是不想卖,但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在口头表达,现找人寻找合同漏洞,以证明这是一份无效合同.现在买方要求追究卖方责任,追讨违约金,卖方提出此协议是一份逃税漏税合同,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现在没有向我们提供漏洞上面的证据)。中介方来讲,已经尽到审核,告知,协调义务问在此情况下,卖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此补充协议上面有何漏洞?
请高人指点

1、此补充协议有效.故卖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若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中逃税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
3、合理避税的约定,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