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房产泡沫历史:咨询一个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5:38:43
我单位所属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交警机关认定为次要责任(40%),我单位在人保公司投保的第三者险最高额为10万元.对方起诉我公司,俩审法院认定我方应陪付对方11万元.但保险公司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请问保险公司是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赔付?还是按照保险公司自己认定数额陪付?有何法条依据?另外,我单位名称已作变更,请问在领取保险金时是用投保时单位的名称?还是用现单位名称?

首先领取保险金,肯定是按报单上的被保险人来赔付的,即原单位。当然如果你单位已经更改名称,是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改变保单内容,即申请批单。
第二,保险公司是应该按法院的认定来赔付,但不可能是11万,顶多就10万。

1、按照法院认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认定赔偿金额;2、使用现行使用的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