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电脑输入法不见了:对于只处罚首要分子的犯罪是否其他参与者就不构成共同犯罪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1 17:39:19
刑法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

那么,其他的非首要分子的参与者

我们应定义为他们同样是共同犯罪,只是定罪免处,还是应看做根本不构成共同犯罪呢?
一楼的人说了等于没说。
好比我问你考试题第三道的标准答案是A还是B,你却说,有的人选A,有的人选B,而且选的人都能找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废话!!
二楼的兄弟有个致命的错误,你说情节轻微,但仍是犯罪。既然情节轻微,就应当不看作是犯罪了啊!这是法定的非罪事由哦~

处罚首要份子只说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即便犯了罪也不一定够得上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有轻重主次,不一定要共同追究刑事责任。如四个人共同犯罪,可能会出现首要份子和其中一个参与者定罪的情况,另外两个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他们不犯罪了,只是情况轻不予追究罢了,犯罪仍然是犯罪的。

你说的上述2种情况的犯罪,主要打击的是纠集人,打击的是他的纠集行为。

这样理解的话你可能会更明白了吧。再举一例,某人聚集了一帮人堵路,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这个人就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帮人中有一人砸坏了一辆轿车,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以破坏公私财物来定这个人的罪,他的堵路行为被更加严重的破坏行为吸收了,而他的破坏车的行为又恰恰加重了纠集人的堵路的罪行,因为有人实施了破坏行为,加重了其纠集堵路的后果和影响。

要看实际情形 很多法庭的判罚是不一样的 一样的案件在两个法庭判决可能大相径庭 而且还能够找到以前判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