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邓丽君陈佳简历:800万单位青霉素皮试液配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06:49:01
800万单位青霉素皮试液配制

第一,关于青霉素的溶媒问题。采用苯甲醇配制青霉素注射液,既可使青霉素效价降低30%,又能造成臀肌硬结、挛缩,影响下肢功能,所以不宜采用。目前,普遍使用的青霉素溶媒是复方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由氯化钠和盐酸利多卡因组成)。可用4ml的复方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解80~160万单位的青霉素钠,用于肌内注射,既可以较好地溶解青霉素,又可避免或减轻青霉素肌内注射时的疼痛。

第二,关于青霉素皮试的问题。众所周知,为了防止青霉素过敏反应,特别是过敏性休克的发生,我国药典规定,使用青霉素之前必须做皮试。青霉素皮试对预测过敏性休克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皮试阴性者不能排除出现过敏反应的可能。皮试液采用青霉噻唑—多赖氨酸、苄青霉素噻唑酸钠或青霉素,可能检出过敏反应大小决定簇抗原的抗体,准确度高,也较安全,但前二者目前国内缺如。我们多采用青霉素G钠,将其溶于0.9%氯化钠注射液中,配成500单位/ml的溶液。以无菌操作法制成,4℃下可用一周,室温下则只限当日使用。也可直接购买厂家生产的青霉素皮试剂。市售青霉素皮试剂每支含青霉素钠2500单位,使用时,用5ml灭菌生理盐水溶解稀释,皮内注射0.1ml,如20分钟后局部出现红肿并有伪足,皮丘直径超过1cm,或出现头晕、胸闷及全身发痒等症状,均为阳性。另外,处方开写哪种青霉素就用哪种青霉素做皮试(供选用的浓度为300μg/ml)的意见,也是可行的。

至于同一厂家不同批号或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青霉素替换使用时是否需要重新做皮试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您使用的青霉素是由已通过GMP认证的厂家生产的,符合药典规定、质量合格的产品,在换批号或生产厂家时可以不再重新做皮试。理由是,青霉素类过敏问题,我国科学家经20年来的研究已明确:一、青霉素不是过敏原,之所以产生过敏反应,是生产合成过程中引入的杂质青霉噻唑等高聚物所致;二、杂质含量高低和过敏反应发生成正相关;三、控制杂质含量可以控制过敏反应发生率。控制青霉素杂质含量的新技术已被国内外许多制药企业采用,所以只要您的药品是来自经GMP认证厂家生产,符合药典规定,质量合格,在连续用药的过程中,可以不必因批号或厂家不同而再做皮试。市售青霉素皮试剂与青霉素制剂也不是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产品,但也是国家批准正式生产和使用的。

为了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使用青霉素前,应问清病人的用药史和过敏反应史,在3日内未用过青霉素者,均应做青霉素皮试。即使皮试阴性者,在用药过程中也还有可能出现过敏反应,故应严密观察,谨慎使用,并做好抢救严重不良反应的准备。

第三,关于青霉素G钠与氨苄青霉素合并使用的问题。近年来,由于新一代的青霉素类和新一代的头孢菌素类的发展,β—内酰胺类的抗菌谱逐渐扩大,故有些学者试图用两种β—内酰胺类(一种青霉素类与一种头孢菌素类)的联合来代替与氨基苷类的联合,以减少后者的耳、肾毒性。但是这种新的联合结果可能会因为一种β—内酰胺类药物诱导细菌产生β—内酰胺酶,因而破坏了另一种药物的作用,或者会因竞争同一蛋白结合点而产生拮抗作用。所以,两个β—内酰胺类药物的协同作用往往小于β—内酰胺类与氨基苷类的联合。多主张β—内酰胺类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合用,如羟氨苄青霉素+棒酸、头孢哌酮+舒巴坦等,或是两种作用于不同青霉素结合蛋白的β—内酰胺类药物联用,如美西林与其他β—内酰胺类药物的联用。青霉素与氨苄青霉素联用,治疗革兰氏阳性菌感染,基本上无协同作用,因为它们的作用部位相近;对于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的治疗,青霉素不能增加氨苄青霉素的抗菌活性。所以,在临床上这种联用无多大实际意义,反而易导致细菌耐药,既不经济也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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