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耳机维修点:北京外地转业军人,如何上社会保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1:43:11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要先核定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这要先从军转办取出档案,再到当地劳动局进行核定。其后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上保险:1、有接收单位,直接办理转入便可。2、以个人名义回户口所在地劳动局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代理缴费。

哪些人可以申请落户?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以办理落户。

(1)年龄40岁以下,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人员、经教育部认证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三区放宽到普通专科学历。

(2)年龄40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师和高级技工。三区放宽到本市急需紧缺的中级技工。

(3)年龄20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可办理落户;配偶有接收单位的可随迁落户;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1)年龄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者、双学士学位者、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和留学学士学位人员。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3)年龄45岁以下,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50岁以下,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年龄45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三区可放宽到技师。

(二)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青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

(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三)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调动者。

2.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

(四)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随军家属落户按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五)投靠收养落户条件

1.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婚龄满3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三区取消婚龄限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独生未婚子女或病残成年子女,可进市区落户:

父母双方均为市区户口的;

父母离异,一方为市区户口的;

父母离异,一方死亡,来青投靠具有市区户口的另一方的;

父母双亡,需投靠具有市区户口的其他亲属的;

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无法随身抚养,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市区户口的;

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

3.本人为市区户口,如其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为城镇户口,身边无子女,可办理投靠落户。

4.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5.原系我市户口的在外地上学人员、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劳改释放及解除劳教(少管)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一)关于专业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一条中(1)(2)款的,由市(或三区)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落户人应持上述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一条(3)款的,由市体育局受理后,持联系函,全国、省级正式比赛获得名次荣誉证书及复印件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属于干部身份的,报市人事局受理;属于工人身份的,报市劳动局受理;属于无业人员(含“农转非”)的报市公安局审批。

2.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二条的,除提供上述相关证明外,其随迁人员属病残或未婚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由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3.对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进市落户前,还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复核。其中,对符合“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公布引进的工种范围。

对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一条第2款和第二条第4款“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确定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一年期限以上的”上述人员方可办理落户。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应先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属师范类的到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分配办公室办理派遣手续,然后持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入市落户通知书、报到证(就业推荐书、就业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市内四区院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网上户口迁移。

5.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系农业户口,由相关部门直接送市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涉及省内中小学和师范学校调入人员落户,仍由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二)关于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一条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填写《投资纳税迁入人员情况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三区(高新区除外)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所需证明材料:①创业人员申请;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招收本市失业人员人数、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④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其内容须证明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⑤配偶接收单位证明;如所携带子女系病残未婚成年子女的,还需出具相关证明。

2.符合第二条的其办理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与第一条类同。其户籍证明只需出具迁入人员本人的,及出具单位对业务骨干的聘书或任命通知。

3.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中第2条“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条件办理,由市外经贸局或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按前款程序及手续受理。其中,“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

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还需人事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

(三)关于组织调动的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的,落户人员应持市(或三区)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的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2.符合“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的人员,其配偶有接收单位的,与“可迁子女”可同时办理落户。

3.“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是指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人员,此类人员只要单位系统内部有调令,即可以出具入市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四)关于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原系本市户口,从本市入伍的退伍军人,持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异地入伍退伍军人安置本市落户的(含农村入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的),由市安置办将材料报市公安局批准,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士官落户的,持市军转办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符合《通知》“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二条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家属随军调动工作的,由市(或三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对无职业的家属随军,由公安机关按原规定受理审批。

(五)关于投靠收养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第一、二、三条的,属于“非迁非”、“农迁农”夫妻之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可迁子女”投靠父母的“三投靠”户口由分局审批,“农转非”等其他户口由市局批准。

对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且系离休干部的,户口材料由市委老干部局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2.符合《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第三条的,父母双方均为城镇户口来青投靠子女的,只要有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其夫妻双方可同时办理迁入落户;若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只要符合我市入户条件,可先办理“非迁非”落户手续,后对农业户口的一方,按照“农转非”夫妻投靠办理落户手续。

3.符合《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第四条的,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凭批准的定居证明复印件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符合《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第五条的:

(1)原系本市户口在外地上学毕业后回原户口地的,须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凡无接收单位,要求回本市落户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3日内开具《入户介绍信》,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2)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3)回国留学人员(含因公(私)出国(境)回国(境)人员)原系本市户口的,持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办理恢复户口手续;跨市、县安置的,凭教育部的有关证明或市人事部门的证明、护照等,到公安分局签章后,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外地回国留学人员凡未被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公安分局凭上述部门的相关证明及户籍证明为其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4)刑释人员,持释放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