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隔板是哪种材质:少年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6 18:59:36
少年法律问题?
一位五年级女生被两小混混殴打威胁回家偷钱,两混混同时抢劫了她同学。这位女生回家后并没有和家里人说,为了摆脱小混混的纠缠她偷了900元。第二天被、两混混抢走。
问两混混(20岁左右)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刑量是、多少?
学生遇到此类事应怎样处理?
怎样捉住此二人?
对此类事情,家长应如和教育孩子(此子第二天又偷了100自己花了)?

那两个人属于间接正犯、教唆犯。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实施什么行为,就认定教唆犯什么罪名。

女孩是盗窃行为,由于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因此她不成犯罪。而且,女孩的行为是被胁迫的。

因此,那两个教唆犯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由于盗窃罪的金额线是500至2000(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标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2000元,偏远地区一般500元),由于当地的金额标准不同,因此,不能确定900元达到盗窃线。

但如果那两个教唆犯多次教唆不同的孩子做案,金额并不要求,或累积到达。

五年级的女孩不适合太严厉的斥责,而且,主要过错并不在她,学校和家长应该配合保护孩子,避免她接触不良青少年。具体的教育问题,不是用几句话可以解决的,教育孩子还是要用心感化,不适合过分严厉,可能产生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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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楼下的批评指正,我愿意接受,但是,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我是不能肯定的,由于,楼主并没有说明抢劫的情节,不能明确说构成抢劫罪。

因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一般情况下,青少年对小学生的抢劫一般属于数额极其有限,情节显著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应当适用刑法进行处罚。

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间接正犯当然要从重处罚,关键问题在于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这个法律逻辑前提不能成立,那么,如何从重处罚?如大城市的盗窃金额线是2000元,小女孩的盗窃金额是900元,相差甚远。

另外,就算构成犯罪,对于处刑是有期徒刑,我也持保留态度,我们都不是当值法官,而且,案情非常粗糙,根本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

我们回答法律问题的时候,是否应该谨慎和负责?对于不明了的事实作出武断的论断是不合适的。

我只能对楼主提供的情况做法律分析,楼主提供的越详细,我的法律分析越明确,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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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不良青少年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刑法从重处罚是错误的。

青年针对小学生的抢劫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适用刑法的,除非情节恶劣,如有暴力殴打、持刀等行为。

对于教唆犯的间接正犯被刑事处罚的法理前提应该是:被教唆者的行为构成犯罪。

如果被教唆人的行为只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又怎么适用刑法从重处罚?!

法律和法理不是道德标准,而是行为规范,不同的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应的是不同处罚。不能用个人感情和道德标准来分析法律问题。

既然楼主问的是法律问题,我只能用法律、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能迎合楼主的好恶进行错误的偏颇。

你的这个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教育子女的话题,因为我不擅长这个,所以只能给你回答上边的问题。
简单的说,首先不能粗暴的埋怨孩子,然后报警,这是最正确的做法,不然这种事情没完没了的。只有报警,叫给公安机关处理才可以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如你所说的,这两个人应该已经构成抢劫罪,量刑要看最后的调查和具体的情节,不过几年肯定是跑不掉的。
最好是找到具体的证人,想公安机关提供两个人的长相特征等。

1、犯了抢劫罪,至少判5年,根据抢劫次数和赃款量判10年、无期徒刑和死刑。
2、一定要让家长和学校知道
3、他们是流动作案,捉住他们恐怕很难,必须及时报警,都是警察的事了(当然所有公民都有责任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4、告诉他这样做的危害性,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应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这需要长期从小的教育

三楼那个“法学院法老”是冒牌货吧?怎么就这么简单呢?
两小混混犯盗窃罪、抢劫罪,因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具体判多少年刑就是法官的事了。
怎么做就参考一二楼上面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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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经过修正,佩服!但好像连初次的回答也改了吧?
但既然楼主说到“两混混同时抢劫了她同学”,就是抢劫了,为啥还争论是否是抢劫呢?
既然有殴打行为,就应该认定为抢劫,而且不是偶然性行为,性质恶劣。
至于从重从轻量刑,是法官的事,但也有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婚姻法里也有规定“必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随后两个《解释》和现实中都会出现一方死亡的情形,难道要抬一个死人去办理登记吗?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要从重处罚的,总则中确是规定了18岁以下应该从轻、减轻处罚。但既然“两混混(20岁左右)”,为啥还争论什么青少年呢?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我只说了从重处罚,是有我个人比较憎恨小混混的念头。
多谢指正!

两个小混混的犯罪分析如下:
一位五年级女生被两小混混殴打: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威胁回家偷钱:教唆罪(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两混混同时抢劫了她同学:抢劫罪

第二天被、两混混抢走:抢劫罪

两个小混混应该数罪并罚,而且一般是惯犯,应该判8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