怦然心动的歌词:表见代理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5 22:42:07
我在看表见代理现在,表见代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为有权代理人.怎么理解这里的"有理由相信"呢?我觉的应该是只要被代理人存在过错即可.但是如果是被盗取的公司的空白合同等文件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那么被偷我觉的不能算是被代理人的过错,这么说来这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是这样吗?
到底怎么理解呢?

这主要看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原因了。(另外,认为被盗窃的本人无过错也是不妥的,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为本人可能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

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理由相信是鉴别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这时在善意第三人和本人(被表见代理人)之间就要做利益抉择。表见代理人盗窃本人的空白文件和签章,显然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即保管不善的过错。而善意第三人作为交易相对方,只需要尽到鉴别签章等形式表见的义务,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因为,善意第三人代表的利益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的较大利益,而本人则只是个体利益,相比而言,前者比较重要,而后者比较次要。而且在表见代理中,表见代理人成立的条件比较严苛,并不是空白文件就可以了,一般形式要求还有真实签章被使用。

比如:无权代理人仅仅是空白文件,自己伪造了本人的公章,那么,第三人如果没有鉴别出来,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对第三人而言并不是没有鉴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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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无权代理人形式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求第三人承担交易风险显然对善意第三人不公平。而本人重要的标志形式(如公章、特定文件等)被盗或被偷盖的情形下,一般可以推定本人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无过失。

我认为只要无权代理人获得了本人充足的表面形式要件,就可以认为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论无权代理人是如何得到。(包括盗窃、偷盖公章,本人保管公章的人擅自使用等)

而且,从客体利益上看,善意第三人不仅仅代表个体利益,而且代表了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交易安全”,而本人则仅仅代表个体利益,因此,我认为还是应该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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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理的制定往往是权衡不同的利益,作出的平衡,在保障一方权益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完全不损害一方的利益。除了有无过错或过错程度的对比,还有客体利益的对比和制度建立的法律目的等。

在善意第三人与本人的客体利益对比和过错对比上,都对本人不利。而且,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目的不是为了保障本人的利益,而是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只要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就应当适用表见代理。

有理由就是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不过第3人通过某种事实依然可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
其实这种情况可以由被代理人追认代理权,从而认定代理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