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梦的歌曲:1.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该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撤销案件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19:06:4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那么,
1.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该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撤销案件呢?
2.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要求民事赔偿?

这是我在现实生活碰到的问题:
2005.7.23,一84岁的亲属在家中被杀。刑警大队立案侦察,锁定一名19岁的青年,后经精神病医院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仍然逍遥自在。06年8月1日,刑警大队约见被害人亲属,刑警大队对家属说:对外宣布结案,对内继续侦察。不知怎么会有这样的说法?该19岁青年的指纹竟然在被害人家中提取不到,且没有证据证明命案系该青年所为,家属怀疑是公安局无能破案,找个精神病人作替罪羊。
肯请各位法律实务者帮忙!

1、应当撤销案件,因为此案件犯罪主体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案件虽然成立,但不够或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只能销案。
2、如是精神病,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当然前提有事实证明侵害人是这名精神病人。
3、这种说话固然可笑,但也不能说就是毫无意义。有时确实是一种侦查手段,我们这儿的我可以相信,你们那儿的我就不知道了。

这个鉴定必须出示相关机关的证明。如果是神经病人那么要找他的抚养人既有行为能力的人来负责。不能销案的

如果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这个青年有作案的任何证据,就应该以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原则停止对这为青年的任何司法措施.
如果是精神病人,就更应该特殊考虑了.如果是在精神病发作的过程中作案,那么他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让他的监护人承担.
对外宣布结案,对内继续侦察。这样的说法很可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如果是精神病人做案,也应该把他关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