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他的这件事音乐:请问我能否追回签订合同之前的社会保险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5:42:33
我在一间事业单位(学校)当临工从2003年3月入职到2005年7月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2005年7月单位才跟我签订一年的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现在我合同期满正式辞工,请问我有权追讨回2003年到2005年的社会保险吗?我2005年7月签订的合同最低工资是800元的,公司的领导跟我说如果我要追之前几年没买的那些社会保险的钱,就要把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的慰问金退回给单位,有没有这样的说法呢?因为他们说签订合同是800元,其他节假日签领的慰问金不是按合同办事。

很遗憾,2005年7月用人单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您从那时起就应已了解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前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距今已有1年零1个月,已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的请求。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诉讼请求。

除名是企业根据《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进行的一种处罚方式,处罚的后果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就是解除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代扣代缴关系。应该把相关手续交给劳动者本人或直接交给劳动者新的单位或者人才市场,这是单位的权利也是单位的义务。违反规定就应当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强调的是这不是劳动争议问题,不能进行仲裁。这属于民事上的返还和履行义务的问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举报,并直接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