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的俘虏类小说:关于公司试用期间,加班的说法,在~~~线~~~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4 11:16:31
在试用期内,公司要求你星期六加班,理由是尽快熟悉业务,(是没有加班费的),如果自己不愿意加班又不想直接走人,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有没这类的相关规定,或者上海地区有没这类的地方性法规?????

1、任何地方都是一样,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
2、即使是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便辞退员工,除非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
”,否则是要给补偿的。
3。实践中你自己考虑一下,这个公司有没有呆下去的价值,如果有,就不要太较真儿了,如果没有,可以要求单位给加班费,如果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再要补偿。

《劳动法》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只要一周工作的时间没有超过四十四小时不给付加班费用

如果你不想走人 那你就忍了吧 你要是用法律途径解决了
你老板早晚找理由开掉你 没有几个单位会按法律办事的
趁现在年轻 少挣点也没有害处吧 再说你本来就是刚去的
多学点东西对你也有好处
法律途径就是 1 举报他 2 劳动仲裁(必经程序)3 诉讼
有法律支持的 但是很麻烦 而且还会耽误你上班
自己掂量着办吧

《劳动法》
第36条 【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 【休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 【例外】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①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②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③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79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1、劳动法没有规定每周五日工作制,没有说星期六不可一上班,而是这样表述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看看你是不是属于39,41,42,44的例外情形,不属于这些情形的话就属于违法;
3、你可以依照上述第79条的办法解决劳动争议,当然这样的代价是比较大的,还是慎重点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