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碗狗粮我干了图片:劳动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 ?辛苦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10:36:33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监 察 大 队
一、监察职责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二、监察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确定检查人员
(三)实施监督检查
(四)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举报专查时,可以直接排出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律依据
(一)用人单位执行劳动用工情况
l、是否为职工办理招用手续
(1)法律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在三十日内填写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招用人员登记表》归个人档案。”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法律责任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使用童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法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收取押金等行为的
(1)法律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集资为录用条件。”
(2)法律责任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鉴证情况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规的情况
l、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延长一小时;回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执行工资分配规定的情况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我市200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应得工资20-100%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山东省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及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和赔偿金予以强制扣除;并区分责任,酌情对用工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O元的罚款。
(五)执行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l、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
2、法律责任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我市目前已经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l、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征缴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监察大队嘛就是监察劳动咯

是专门协助执法治安的